发布时间:2025-09-29 浏览量:人次
本文转自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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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殡葬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 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是指在其经营范围内,以代办人身份依法接受丧事承办人委托,办理殡葬服务业务的代理机构,主要包括殡葬礼仪服务公司、殡葬用品店、白事花店等经营主体。
第三条 殡葬代理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服务和丧事服务。
(一)代办服务是指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接受丧事承办人委托, 以代办人名义办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业务。
(二)丧事服务是指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为丧事承办人提供殡葬流程咨询、丧葬仪式策划、墓地落葬指导等丧事咨询、策划服务,以及家庭灵堂布置、吊唁(告别)厅布置、礼乐安排、丧宴预定、租借丧事用车等其他殡葬仪式服务。
第四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殡葬相关服务内容。
第五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从事代办服务活动,应与殡葬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和规范经营承诺书,并向丧事承办人如实、完整公示所涉及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惠民政策,其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关键信息或者作虚假、误导性宣传。
第六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从事丧事服务活动,其价格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殡葬服务目录及收费标准,不得超出公布标准收费,不得变相增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应当依据服务成本和经营成本,综合考虑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及行业合理利润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其价格水平应当与成本、质量相匹配,禁止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第七条 鼓励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推行标准化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梳理殡葬服务基本流程、服务规范、政策指南等,编制并公布殡葬服务办事流程图,确保丧事承办人“一图读懂”。
(二)参与民政部门的网络集中公示,公示收费清单,明确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
第八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收银区、商品陈列区等显著区域,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通过网络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套餐的,应当列明套餐内所有服务项目,且所含服务项目必须从已公示的殡葬服务中选取,不得在服务套餐内新增未公示项目。服务套餐总价应当不高 于套餐内各项服务项目价格总和。
(四)同一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在多个交易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线下实体店、线上网店、上门服务)同时提供服务的,如无合理理由,各交易渠道标示的价格应当保持一致。
(五)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前,应列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在结算前应当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数量、交易金额等信息。
(六)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开展降价、打折、满减、特价等价格比较促销活动时,应当同时清晰标示被比较价格与销售现价,并以显著方式确保消费者即时识别,同时应当明示被比较价格的具体含义,且该价格必须真实、有据可查。若被比较价格无法提供有效依据,其基准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同一经营场所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无成交的不得高于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七)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在交易中隐匿或显著弱化标示对丧事承办人及其他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丧事承办人或者其他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与其进行交易。
(八)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 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诚信自律,禁止实施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实际收费标准,误导、诱导交易。
(二)违背丧事承办人意愿搭售套餐服务,限制其自主选择权。
(三)在服务过程中擅自变更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在结算时以“增加服务内容”“材料升级”等名义虚增费用。
(四)通过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 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虚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诱导、误导交易。
(六)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七)隐匿或显著弱化标示对丧事承办人及其他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利的价格条件,诱导、误导交易。
第十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提供殡葬服务、分割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操纵殡葬服务价格,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殡葬代理服务机构达成垄断协议。
第十一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不得没有正当理由,以不公平的价格提供殡葬服务;拒绝交易、限制交易或者指定交易对象;强制搭售殡葬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等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三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存在价格相关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存在价格相关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网站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协会、媒体及社会公众监督,对相关投诉需及时妥善处理并反馈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殡葬代理服务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有权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殡葬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和规范殡葬代理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推动服务价格理性回归。
第十七条 殡葬代理服务机构销售殡葬用品时应遵循《湖南省殡葬用品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湖南省殡葬用品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从事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销售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殡葬服务机构、殡葬代理服务机构、殡葬用品批发零售商店(含网店)等。
第三条 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利用殡葬服务需求的特殊性牟取暴利,确保价格与商品质量相符。
第四条 殡葬用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公平诚信原则,完整、规范、清晰、动态标示殡葬用品价格信息及惠民政策。
(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收银服务区、商品陈列区等显著区 域,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二)应当标示殡葬用品的品名、材质、规格、价格、计价单位、收费方式等价格相关信息。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殡葬用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三)提供殡葬用品套餐的,应当列明套餐内所有殡葬用品,且所含项目必须从已公示的殡葬用品中选取,不得在套餐内新增未公示殡葬用品。套餐总价应当不高于套餐内各项殡葬用品价格总和。
(四)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殡葬用品的,应在网络页面上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同时确保各交易渠道标示的价格信息一致。
(五)殡葬用品经营者开展降价、打折、满减、特价等价格比较促销活动时,应当同时清晰标示被比较价格与销售现价,并以显著方式确保消费者即时识别,同时应当明示被比较价格的具体含义,且该价格必须真实、有据可查。若被比较价格无法提供有效依据,其基准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同一经营场所 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无成交的不得高于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六)殡葬用品价格发生调整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价格标示,确保价格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保障其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第五条 殡葬用品经营者严禁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一)虚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而实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促销、特价等方式进行虚假价格宣传或诱导交易。
(四)隐瞒价格附加条件或通过模糊表述、歧义信息等方式掩盖实际价格构成。
(五)对同一商品在相同交易条件下实行价格歧视。
第六条 殡葬用品经营者不得在重大突发事件、传统祭扫等特殊时段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更不得以囤积居奇、大幅提价、变相涨价等方式哄抬价格,推动殡葬用品价格不合理上涨。
第七条 殡葬用品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操纵殡葬用品价格,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殡葬用品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第八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用品经营者不得没有正当理由,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购买殡葬用品;拒绝交易、限制交易或者指定交易对象;强制搭售殡葬用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九条 殡葬用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等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条 殡葬用品经营者存在价格相关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殡葬用品经营者存在价格相关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殡葬用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网站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协会、媒体及社会公众监督,对相关投诉需及时妥善处理并反馈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殡葬用品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有权通过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殡葬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和规范殡葬用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推动殡葬用品价格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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