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东丰县民间殡葬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管控力度有点大哦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6-09-01 人浏览

特别提示:本站所标注价格及相关信息来源于网络采集,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墓园前台咨询为准。

东丰县民间殡葬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824号),严格执行《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祭祀活动管理的通告》《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规范全县民间殡葬从业人员服务行为,强化殡葬行业监督管理,破除丧葬陈规陋习,维护丧属合法权益,推进移风易俗,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地域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东丰县行政区域内民间殡葬从业人员从业相关管理活动。

(二)监管对象

本办法监管对象为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治丧策划主持、礼仪服务、殡葬信息咨询等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个人。具体包括:

1. 在丧事办理过程中协助家属,提供逝者更衣、停灵、送行、告别、入殓、出殡、骨灰安葬等服务的白事司仪、阴阳先生、大了先生、治丧主事、丧事总管等人员;

2. 在丧事活动中以挑时择日、看墓选址为名,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风水执事、地师等人员;

3. 专(兼)职丧事司仪、灵堂策划、治丧流程统筹、殡葬礼仪主持人员;

4. 跨县域流动承接丧事服务、组队开展殡葬礼仪服务的个人、小型服务团队负责人。

(三)排除情形

1. 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国有经营性公墓等经民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 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神职人员,仅在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内开展合法宗教丧葬仪式的。

(四)经营性界定标准

凡以现金、转账、实物抵扣等形式收取主持、择时择地、流程策划等劳务报酬的,属于经营性殡葬服务,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亲友之间无偿协助,仅收取少量伙食、交通等费用,不以持续承接丧事服务为经营活动的,不属于经营性殡葬服务,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备案准入、依规从业。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自觉接受监管;未经备案,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礼仪服务。

(二)文明治丧、规范服务。倡导厚养薄葬、节俭生态、文明追思,摒弃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扰民治丧等陋习,严守服务红线,维护行业秩序。

(三)明码标价、自愿消费。事前主动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如实告知全部费用,保障群众公平消费权益。

(四)信用分级、联合惩戒。建立守信白名单、失信黑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对违规从业人员,由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联合监管处置。

第四条【法律适用层级】

本办法作为本县规范民间殡葬从业人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本办法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备案申请条件】

申请备案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常住或者有固定居住场所;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三)自愿签署《文明从业承诺书》,承诺不组织封建迷信祭祀活动,践行节俭治丧;

(四)能够提供清晰、标准化、无隐形收费的服务价目清单。

第六条【不予备案、撤销备案情形】

(一)不予备案

申请备案时,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民政局依法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1.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申请的;

2. 尚处于本办法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内;

3.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备案的其他情形。

(二)撤销备案

已经取得备案的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县民政局可以撤销备案:

1.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备案;

2. 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严重违规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注销备案;

3.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备案时限】

(一)集中备案。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0日内,尚未备案、且已经开展有偿殡葬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完成首次备案;逾期未备案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县民政局督促其限期办理备案;存在价格欺诈、诱导违规土葬、实施封建迷信欺诈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常态备案。新从业人员,自首次有偿承接丧事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县民政局主动申请备案。

(三)跨区域报备。到县域外开展丧事服务的,应当按照服务地当地规定完成临时报备;长期跨区域从业,应当在主要服务地办理完整备案。

(四)变更与注销。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备案;停止从业的,其本人或受托人应在停止从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县民政局完成备案的人员,无需重复备案。

第八条【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殡葬服务个人备案登记表》;

(二)个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殡葬服务个人文明从业承诺书》;

(四)服务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逐项列明服务名称、具体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计价规则等);

(五)如实作出从业相关情况书面承诺;

(六)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本县居住证明或者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备案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人向县民政局提交全套备案材料。

(二)受理。工作人员现场核验材料;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清单。

(三)初审。核验身份材料、服务清单等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四)核实。县民政局将相关信息推送从业人员所在乡镇(街道),核实从业相关情况。

(五)公示。初审通过后,在东丰县人民政府官网、政务新媒体、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收到有效实名举报的,启动核查程序。

(六)登记发证。公示无异议的,建立“一人一档”备案台账,动态管理,发放《殡葬从业人员备案证》,证件载明姓名、备案编号、服务区域、备案有效期、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七)培训。申请人参加岗前政策法规培训。

第十条【不予备案告知】

经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申请材料造假、尚处于从业禁止期的,县民政局出具书面不予备案告知文书。

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前,应当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一条【备案变更、延续、注销、核验】

(一)变更备案。从业人员常住地址、联系电话、服务区域、收费标准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申请变更;未按规定变更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一般违规处置。

(二)延续备案。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交延续申请;县民政局核查近3年服务记录、投诉处置情况,无重大违规记录直接予以延续;近3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有效投诉或者违规记录的,应当重新参加政策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延续备案。

(三)注销备案。从业人员自愿终止从业的,应当10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县民政局申请注销备案,并交回备案证;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备案自动失效;从业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严重违规情形的,由县民政局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作出注销备案决定,应当履行告知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四)年度信息核验。已备案从业人员实行年度信息核验制度。每年1月1日- 31日,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县民政局报送年度从业情况,包括联系方式、常住地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有无变动、上一年度服务情况、投诉整改情况、培训完成情况等。县民政局结合日常监管记录、投诉台账、培训档案开展信息核验;核验中发现备案信息不实、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督促限期整改;拒不配合年度核验的,作为备案延续审查重要负面参考。

年度核验不收费、不重新发证。

第十二条【备案有效期】

个人备案有效期3年;到期未申请延续的,备案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备案证效力】

备案凭证仅作为从业人员已履行备案手续的证明文件,不代表县民政局对其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安全及服务价格等事项予以认可,不构成行政许可。从业人员因服务质量、履约争议等与丧属间引发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依法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其他】

办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培训机制】

县民政局建立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殡葬协会组织实施。

(一)岗前培训。首次备案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半天。岗前培训完成情况纳入信用评级、白名单准入的参考依据;

(二)年度轮训。已备案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小时殡葬政策法规和业务轮训;

(三)专题培训。结合行业突出问题适时组织专项培训。

第十六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殡仪服务员)基础要求;

(三)殡葬礼仪、心理抚慰、沟通技巧;

(四)价格规范、服务协议签订实务;

(五)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治丧工作要求;

(六)封建迷信殡葬活动负面清单

(七)简约现代追思礼仪;

(八)生态安葬政策;

(九)个人信息保护、投诉风险防范;

(十)其他必要业务内容。

第十七条【鼓励政策】

鼓励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参加殡仪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备案台账予以标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向殡仪馆推荐参与礼仪服务。

第十八条【培训档案】

县民政局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参加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核验、信用评定、备案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行业自律建设】

县民政局指导推动成立东丰县殡葬协会,鼓励备案从业人员自愿入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一)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可以发布行业基础服务指导价,引导遏制恶意哄抬价格、低价恶性竞争行为;

(二)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行业互相监督,向主管部门报送违规线索;

(三)推动将殡葬文明执业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约束。

第二十条【守信激励(白名单)】

县民政局指导殡葬协会建立殡葬从业人员守信白名单制度,对执业情况良好的从业人员实施正向激励。

(一)入库条件

1. 备案满2年以上;

2. 无有效投诉记录;

3. 主动宣传推广丧事简办、生态安葬;

4. 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5. 按要求完成全部年度培训;

6. 群众评价良好。

(二)激励措施

1. 面向社会优先推荐白名单从业人员;

2. 优先推荐参加殡仪服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 优先推荐参评殡葬改革先进个人、移风易俗带头人。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执业要求】

(一)基础文明服务规范

1. 从业人员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持证上岗,服务现场主动出示备案证件;

(2)尊重合法民族习俗与宗教信仰,不得强制丧属采用特定治丧仪式;

(3)倡导文明节俭治丧,引导丧属合理控制治丧规模、时长;

(4)严格保护逝者、丧属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倒卖相关个人信息;

(5)主动配合民政、乡镇(街道)、红白理事会现场巡查、监督检查,不得阻挠、拒绝核查;

(6)在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内开展服务,应当服从机构相关管理规定。

2. 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引导丧属遵守如下要求:

(1)优先选择殡仪馆等合法场所办理治丧活动;

(2)不在城市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

(3)不占道停放遗体接运车辆,不在道路沿线抛撒纸钱;

(4)不使用高音喇叭,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避免扰乱公共秩序;

(5)不得引导、协助实施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违法修建坟墓。

(二)合规礼仪服务范围

从业人员可以开展下列无封建迷信内容的殡葬礼仪服务:

1. 追悼会流程统筹、灵堂布置、家属礼仪引导、缅怀主持;

2. 治丧时间统筹、安葬流程协助;

3. 简约追思告别仪式、感恩缅怀环节设计;

4. 协助丧属办理殡仪馆、公墓相关业务手续;

5. 经红白理事会认可、剔除封建迷信环节的传统简约礼仪;

6. 主动向丧属宣传骨灰撒散、树葬、花坛葬、海葬等生态安葬政策。

(三)明码标价与服务协议管理

从业人员开展服务应当遵守:

1. 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规则;

2. 服务套餐逐项列明包含项目、具体内容与对应价格;

3.服务实施前,应当与丧属签订《殡葬服务协议书》,载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争议处置方式,明确单价、总价以及个性化服务内容,杜绝仅口头约定;

4. 优惠减免政策应当醒目公示,不得歧视服务对象;

5. 在服务现场主动公示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负面清单)】

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宣扬封建迷信思想,印制、传播带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丧葬宣传材料;

(二)假借风水、巫术、算命、恐吓造谣等制造心理恐慌,诱导、胁迫丧属购买高价服务;

(三)劝导、协助、指导丧属在耕地、林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公路主干道沿线实施违规土葬、散埋乱葬、私建坟墓、硬化大墓,违规推销土葬棺木;

(四)不公示价目,仅口头报价,服务过程临时加价,额外收取红包、茶水费、车马费等隐形费用;

(五)强制捆绑推销高价寿衣、骨灰盒、纸扎用品、乐队服务、墓地,不购买即消极应付、刁难丧属;

(六)串通抱团涨价,私自划分服务片区,垄断辖区丧事服务市场,排挤已备案合规从业人员;

(七)违规承接遗体接运业务,协助未经批准跨区域转运遗体;

(八)虚假宣传、夸大服务效果,实施价格欺诈;

(九)未备案、备案已经过期、备案已被注销,仍然有偿承接丧事服务;跨县域开展服务未按要求临时报备;

(十)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备案证、火化证明等证件文书;

(十一)组织长时间低俗表演、迷信表演,造成噪音扰民;

(十二)组织丧属焚烧大型纸人纸马、仿真家电等祭祀用品,造成环境污染;

(十三)诱导丧属大操大办、互相攀比,组织大规模聚集治丧活动;

(十四)阻挠、对抗殡葬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辱骂、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红白理事会工作人员;

(十五)倒卖、非法泄露逝者、丧属个人信息牟利;

(十六)擅自增加备案范围外的经营性服务项目,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服务活动报备与追溯

第二十三条【报备内容】

从业人员在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前,应当主动向服务所在地村(社区)、红白理事会报备丧事相关信息,便于属地开展文明治丧劝导。

报备主要内容:

(一)逝者姓名、年龄、死亡原因、户籍地;

(二)丧属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服务时间、服务地点;

(四)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五)参与服务人员名单及备案编号;

(六)预计治丧规模。

所有报备信息仅限殡葬监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报备时限】

能够预知死亡情形,应当在服务开展前24小时完成报备;突发死亡等紧急情形,应当在服务启动之后24小时内补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服务事后报告】

服务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从业人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提交服务完成情况,附服务协议、收费凭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六条【服务台账】

县民政局指导乡镇(街道)、殡葬协会建立从业人员服务台账,实行一人一档,记录每次服务报备情况、收费情况、丧属评价、投诉核查处置记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管】

县民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建立殡葬综合监管协作机制,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政府、部门与属地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协调解决跨部门重大问题。

(二)县民政局:承担全县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受理核查群众投诉,实施行业惩戒,建立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台账,将备案信息、失信线索推送至乡镇(街道)、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牵头排查处置乡村违规建设停尸房问题,会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排查违规接运遗体“黑车”线索,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协同执法。

(三)县纪委监委:履行殡葬领域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落实民间殡葬从业人员监管及殡葬改革相关工作;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操办丧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纵容、参与违规殡葬活动,为民间殡葬从业人员违法经营提供便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殡葬监管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推动健全殡葬领域长效监管机制。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殡葬领域价格政策指导,协同开展价格监督管理。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强制捆绑消费、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六)县公安局:依法打击利用殡葬活动实施诈骗、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处非法改装车辆接运遗体、非法泄露倒卖逝者信息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办理。

(七)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亡故患者院内处置流程,严防民间殡葬从业人员进入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殡仪服务;依法查处医护人员违规售卖死亡线索等行为。

(八)县委网信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网络祭扫平台、互联网殡葬信息服务内容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诱导消费、泄露信息、传播不良内容等行为。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违规在公共空间搭建灵堂等违法行为;对殡葬服务场所建设工程安全实施监管。

(十)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统筹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治丧宣传引导工作。

(十一)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涉宗教殡葬活动政策指导与监督管理,防止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开展经营性殡葬服务。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依法查处从业人员引导、帮助丧属在林地、耕地、水源保护区、景区、公路沿线违法修建坟墓、违规土葬行为。

(十三)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整治丧事噪音扰民、违规焚烧祭祀用品污染环境行为。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区)网格员摸排辖区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建立属地信息台账;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督促未备案人员按规定向县民政局及时办理备案;开展丧事现场巡查,做好政策劝导;接收群众相关诉求,做好登记疏导,按职责转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指导红白理事会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引导殡葬礼仪服务文明节俭有序开展。

(十四)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及时掌握辖区丧事举办相关信息,引导丧属优先选择已备案殡葬从业人员;对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行为做好宣传劝导、善意提醒;发现未备案人员有偿承接丧事服务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线索。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从业人员备案证持有、出示情况;

(二)服务现场明码标价落实情况;

(三)殡葬服务协议签订与履约情况;

(四)服务活动报备、台账记录一致性情况;

(五)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禁止性行为;

(六)丧属投诉及处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三级联动处置】

(一)村级:村网格员、红白理事会接到丧事信息及时到场,核验从业人员备案情况,现场劝阻违规行为,做好巡查记录,相关线索当日报送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二)乡镇(街道):定期开展巡查抽查,受理群众举报,建立巡查台账,留存现场记录。

(三)县级: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核查备案真实性、服务规范性、收费合规性等,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线索。

第三十一条【线索移送】

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职能部门在履职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主管部门处置。

第三十二条【投诉处理与权益保障】

殡葬服务投诉渠道包括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备案证载明的监督电话(12315、0437-6317559)。

(一)受理登记。接到投诉线索,24小时内登记建档;

(二)调查核实。一般投诉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处理反馈。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置,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

(四)归档留存。投诉材料、调查笔录、证据材料、处置文书归入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十三条【信用管理】

建立民间殡葬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备案信息、服务评价、违规处置记录纳入信用管理;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失信记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实施行业联合惩戒。

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1. 五星级:连续3年无投诉、无违规,备案有效;

2. 四星级:连续2年无投诉、无违规,备案有效;

3. 三星级:本年度无严重违规行为,备案有效;

4. 二星级:本年度发生1次一般违规行为,备案有效;

5. 一星级:本年度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违规行为,备案有效。

从业人员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完成情况作为星级评定重要参考依据。

星级评定仅为行业内部信用参考,不构成资质认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惩戒体系

第三十四条【分级惩戒总规则】

殡葬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县民政局依据违规轻重实施分级行业惩戒,惩戒结果记入从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及处置】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民政主管部门现场口头警告,责令立即改正,签订整改承诺书,记入个人从业信用档案;当年不得纳入殡葬从业守信白名单。

(一)开展服务时未主动出示备案证件;

(二)服务过程中超时作业、噪音扰民;

(三)服务前未向丧属书面告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四)跨县域开展临时殡葬服务,未按规定完成报备;

(五)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置】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民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7日内完成整改,在全县殡葬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发现涉嫌违法的,移送有权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一)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轻微违规;

(二)未明码标价、标价不规范、公示信息不全;

(三)擅自小额加价、变相抬高服务价格;

(四)劝导丧属开展小规模封建迷信祭祀活动;

(五)无正当理由消极配合、拒绝接受行业检查和日常监管;

(六)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置】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民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从业备案,纳入殡葬行业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行为涉嫌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有权机关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设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行业信用惩戒。其中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备案,长期有偿承接殡葬服务,经责令限期备案而拒不改正;

(二)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从业备案;

(三)假借风水、消灾等名义误导、欺诈丧属谋取不当利益;

(四)强制捆绑服务、串通哄抬价格、垄断服务市场,违规加价情节较重;

(五)以欺骗误导手段违规收费,诱导群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六)组织、煽动丧属开展大规模封建迷信殡葬活动,以恐吓、胁迫等方式诱导高额办丧;

(七)指导、纵容丧属实施违规土葬、违法修建超大墓位、硬化墓位;

(八)强制丧属接受殡葬服务,非法泄露、倒卖逝者或者丧属个人信息;

(九)阻碍公务执行,辱骂、威胁、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红白理事会工作人员;

(十)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群众投诉3次以上(经县民政局核查认定属实),拒不落实整改;

(十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殡葬从业备案相关证件;

(十二)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治安与刑事追责】

殡葬从业人员从业过程中有扰乱公共秩序、敲诈勒索、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职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本办法规定的行业信用惩戒措施可依法同步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职人员责任追究】

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备案、监管、调查处置工作中,存在索取收受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丧属及逝者隐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规依纪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县民政局作出的注销备案、失信认定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解释权与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东丰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修改意见反馈表(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完整信息


本文来源:东丰县政府网

(完,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网络祭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