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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殡葬违法的裁量及处罚标准(重庆)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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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民政领域行政裁量基准表》(渝民规〔2025〕4号)文件。为了便于阅读,我们从中摘录和编辑了一下。去官网可查看完整版本。

殡葬领域违法量裁标准
 
01

一、违法行为描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1、违反法律条款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法律条款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

(1)较轻

适用条件: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下的

裁量标准(从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适用条件: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裁量标准(一般):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1250元以上22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

适用条件: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后拒不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

裁量标准(从重):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22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02

(二)违法行为描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1、违反法律条款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法律条款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

(1)较轻

适用条件: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裁量标准(从轻):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2)一般

适用条件: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后未停止制造、销售的

裁量标准(一般):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销售、制造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3)严重

适用条件: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后拒不停止制造、销售的

裁量标准(从重):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03

(三)违法行为描述: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骨灰装棺埋葬拒不改正

1、违反法律条款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处罚法律条款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裁量标准:处1000元的罚款

 
04

(四)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1、违反法律条款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法律条款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

(1)轻微

适用条件: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②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较轻

适用条件: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下

裁量标准: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3)一般

适用条件: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后未停止制造、销售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裁量标准(一般):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4)严重

适用条件: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后拒不停止制造、销售的,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

裁量标准(从重):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05

(五)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

1、违反法律条款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第十二条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

2、处罚法律条款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第十二条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罚种类:取缔,罚款。

4、违法情节

(1)较轻

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金额在2000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裁量标准(从轻):取缔,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裁量标准(一般):取缔,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裁量标准(从重):取缔,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06
(六)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1、违反法律条款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法律条款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4、违法情节

(1)较轻

适用条件:销售土葬用品金额在2000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小不良后果的。

裁量标准(从轻):没收棺材等土葬用品,可以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适用条件:销售土葬用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裁量标准(一般):没收棺材等土葬用品,可以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适用条件:销售土葬用品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裁量标准(从重):没收棺材等土葬用品,可以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07
(七)违反墓穴占地面积、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的

1、违反法律条款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墓穴占地面积、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以传销、炒卖、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穴(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法律条款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墓穴占地面积、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以传销、炒卖、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穴(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违法情节

(1)较轻

适用条件: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50%以下的;违反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超过使用期限3年以下的。

裁量标准(从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2)一般

适用条件: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以上100%以下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完成改正的;违反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超过使用期限3年以上5年以下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完成改正的。

裁量标准(一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3)严重

适用条件: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100%以上的,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反墓穴(格位)使用年限规定,超过使用期限5年以上,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裁量标准(从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08
(八)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

1、违反法律条款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法律条款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违法情节

(1)较轻

适用条件: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10个以下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

裁量标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2)一般

适用条件: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10以上50个以下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

裁量标准(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

适用条件: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50个以上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或者所提供的墓穴用地或骨灰寄存虽然在50个以下,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裁量标准(从重):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09
(九)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1、违反法律条款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法律条款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处罚种类

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违法情节

(1)较轻

适用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主要是各类公墓或墓地)或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裁量标准(从轻):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

适用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主要是各类公墓或墓地)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裁量标准(一般):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

适用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主要是各类公墓或墓地)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在责令恢复原状后拒不整改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裁量标准(从重):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完,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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