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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湖南省殡仪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量:人次

本文转自湖南省民政厅官网。


关于对《湖南省殡仪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民政部相关工作要求,湖南省民政厅编制了《湖南省殡仪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7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填入《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反馈我厅。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shiwuchu2024@163.com

2.通讯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76号湖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731-84502267

附件1:湖南省殡仪馆监督管理办法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

附件2:征求意见反馈表(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


附件1:

湖南省殡仪馆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殡仪馆监督管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规范殡仪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殡仪馆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殡仪馆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殡仪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具备遗体火化功能、提供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满足群众殡仪服务需求的殡葬设施

第四条 【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及其殡仪服务活动的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原则】殡仪馆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殡葬服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日常巡查与风险防范机制,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制度。在遗体运输、保管和火化等关键环节加强管理,遗体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存放等重点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天。开展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措施及期限。 

(二)服务规范监督。殡仪服务落实殡葬改革和管理政策,禁止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开展封建迷信服务项目,实行服务项目清单化管理清单外无项目、不收费。基本殡葬服务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内容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确定并公布。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禁止收取合同约定外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拆分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保障中低价位殡葬用品供给充足、价格合理,加强服务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培训,严肃查处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操作等行为

(三)运营管理监督。殡葬用品及设施设备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杜绝暗箱操作,防控廉政风险。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所属殡仪馆开展内部审计,重点监督惠民殡葬资金、财政补贴使用,防止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统一规范丧事活动收费账户管理,防止账外账、“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四)行风建设监督。殡仪馆严格落实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十必须”和“十严禁”要求,强化从业人员纪律作风建设,着力整治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强制捆绑消费、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五)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殡仪馆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加强对殡仪馆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殡仪馆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条 【检查方式】检查方式主要是跨部门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第八条 【检查次数】严格控制行政检查年度次数,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民政部门对殡仪馆的多项检查应合并进行,避免重复检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规范】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检查过程要进行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关资料要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加强档案管理,实现检查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条 【信息化监管】推进殡仪馆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殡仪馆的运营情况、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效能。殡仪馆应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年报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要求所辖殡仪馆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上一级民政部门可以进行抽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涵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殡仪馆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风险防控和舆情处置预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举报制度】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殡仪馆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畅通监督渠道,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对公众反映的殡葬服务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

第十四条 【检查处理】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反馈殡仪馆,并纳入督办事项,限期整改。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作出相应处理:

(一)殡仪馆销售封建迷信用品、超项目清单范围违规提供相关服务或容留第三方开展封建迷信、违反公序良俗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服务收费、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索取财物、出具虚假证明等问题,或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在问题处理过程中,要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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