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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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冀民规〔202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馆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新建、改扩建和管理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仪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的满足群众殡仪服务需求的殡葬设施。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及分布、群众治丧需求等情况,提出殡仪馆建设规划,纳入殡葬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殡仪馆选址应符合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环保标准要求,与周边单位和居民区保持适当距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六条 建设殡仪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建设殡仪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
(二)具有建设所需的资金;
(三)有从事殡仪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四)符合项目建设(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环评等有关方面
)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殡仪馆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九条 殡仪馆的建设要根据人口、地域、交通等因素,科学规划设计,做到合理布局、设施齐全、功能配套、景观和谐,具体建设规模参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
第十条 殡仪馆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殡仪馆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殡仪用房、火化用房、骨灰存放用房、办公和辅助用房等。殡仪馆建筑设备包括专用焚烧、尾气处理、供电、给排水、通风、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设备等。殡仪馆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
第十一条 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要符合接洽服务、入殓服务、守灵服务、告别服务、火化服务、安葬服务、纪念服务的服务流程。功能分区宜包括:业务办理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存放
区、家属休息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
第十二条 殡仪馆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要求。建筑风格宜选取当地的建筑元素,做到规划合理、和谐统一。
第十三条 殡仪馆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殡仪馆的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由殡仪馆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实际成本、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殡仪馆应采取集中采购等方式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在成本的基础上实行微利,通过确定进销差价比例、定额差价的方式来管理销售价格,保证中低价位殡葬用品供应充足。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将所有服务、商品价格目录清单(含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等内容),在民政部门门户网站、政务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公开渠道和线下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同步公示,并建立公示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殡仪馆应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强殡仪职工教育培训,为丧属提供文明、诚信、阳光、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殡仪馆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卫生防疫、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引导文明低碳祭扫,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殡仪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河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河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冀民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强殡仪馆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在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对殡仪馆的建设及管理服务等环节作出系统规范,进一步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第1、2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第3条明确了殡仪馆功能定位。第4至12条明确了殡仪馆建设的程序和基本条件,新建殡仪馆的选址、规模、设施设备、布局、功能分区、建筑设计等要求。第13至18条明确了殡仪馆运营过程中的收费、定价、采购、销售、价格公示、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要求。第19条明确了殡仪馆的监督管理主体。第20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针对我省殡仪馆特点,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研究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委编办和各地市民政部门意见,并于2025年8月18日至9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在厅内开展了合法性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了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形成《办法》。2025年11月21日,经厅党组第43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并要求及时印发,向社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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