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6-09-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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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对娄底市殡仪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娄环罚〔2026〕16号),罚款金额5.92万元。相关处罚信息已录入信用中国平台。
据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娄底市殡仪馆此次违法行为类型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违法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按规定编制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二是“未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此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该法条,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据此对娄底市殡仪馆处以罚款伍万玖仟贰佰元(折合5.9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8月26日,处罚机关为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据了解,娄底市殡仪馆是娄底市民政局下属的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27名,在岗正式职工28名。根据“三定”方案配备正职一名、副职三名,内设办公室、财务室、后勤部、殡仪业务部、殡葬事务部。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死亡人口的遗体火化、遗体搬运、装殓整容、殡仪服务、骨灰处理等工作。此次因水污染防治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反映出该单位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环罚〔2026〕16号
娄底市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36X;
法定代表人:易**;
地址:娄星区大科办事处早元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6年6月12日,我局接大科街道办事处报告,位于娄星区龙泉花园南孙水河边的雨水涵管中出现油类物质排入孙水河。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发现,该油类物质来源于娄底市殡仪馆雨水管网,6月2日,你馆工作人员发现火化炉柴油输送管道泄漏,修复管道后未排查柴油泄漏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泄漏柴油,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泄漏的柴油汇入雨水流入你馆的雨水管网内,然后进入馆外的城市雨水管网,最后流入孙水河造成水体污染(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编制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和“未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1.2026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照片15张,证明油类物质来源于殡仪馆输送管道泄漏至馆内雨水管网,通过城市雨水管网最后流入孙水河造成水体污染的违法事实。2.2026年6月22日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单位殡仪部主任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殡仪馆未按规定编制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以及在处理柴油泄漏事故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的柴油直接排入水体。3.提取殡仪馆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4.2026年6月22日,提取该单位输油管道锈蚀情况现场照片2张,柴油购买和使用相关明细1份。5.2026年7月13日对殡仪馆下达责改决定书,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娄环责改〔2026〕1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为证;2026年7月13日殡仪馆签订了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有《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1份为证。6.该单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1份。7.孙水一级饮用水源地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柴油流入点位。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6年8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娄环罚告〔2026〕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2026年第4次案审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1、关于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核算:影响范围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环境违法次数1次;无投诉,本违法行为应处罚款2万元。2、关于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核算:影响范围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环境违法次数1次;无投诉,本违法行为应处罚款3.92万元。综上,我局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共处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贰佰元(¥59200.00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财务室(517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凭该单缴至指定银行及账号(转账备注请注明“湖南非税+20位缴款码”)。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娄底兴城支行。
户 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19130********96658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6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
表13 通用裁量表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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