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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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仪馆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和殡葬服务有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殡仪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树立规范、文明、诚信、优质殡葬服务品牌。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设备
第三条 殡仪馆标识完整,主要业务场所的指示和服务标识清晰。
第四条 殡仪馆环境庄重肃穆、整洁朴素。门窗玻璃、墙壁、地面清洁无污物。
第五条 殡仪馆开设24小时服务专线,并24小时提供遗体接运、存放服务。
第六条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惠民政策、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应当在殡仪馆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条 殡仪馆设置逝者家属休息区域,并设有相应便民服务设施。
第八条 遗体接运车辆应当有殡仪服务标识。
第九条 遗体接运、保存、整容、防腐、告别、火化、环保处理、遗物祭品焚烧、骨灰寄存等专用设备配置齐全,技术先进,在服务时间内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条 根据业务量,科学设置服务窗口和开启火化机数量,缓解服务压力,减少丧事承办人等待时间。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能力要求:
(一)爱岗敬业,组织纪律性强,服务意识好。
(二)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流程,熟练掌握工作设备的操作,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
(三)具备良好的服务沟通能力。
(四)具备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要求。
(二)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索取或收受丧事承办人的财物、出具虚假证明。
(三)严格遵守殡仪馆各项制度规定。不迟到早退、无故脱岗,提前15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准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礼仪要求:
(一)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佩带工作牌。仪容端庄大方、简约朴实、自然得体。
(二)站姿、坐姿端正,使用殡葬服务礼仪。
(三)轻拿轻放丧事承办人的资料,不抛、丢给丧事承办人。
(四)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服务岗,应摆放“请稍候”标牌;因特俗原因暂停服务应摆放“暂停服务”标牌。
(五)无不雅行为,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
(一)与丧事承办人交流要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可亲,语言表达要清晰得当。
(二)对丧事承办人的诉求,要明确答复。不能解答或处理的问题,要积极引导、耐心解释,不推诿、不搪塞。
(三)当丧事承办人出现误解、语言过激时,不得与其争辩、争吵,解释无效及时向负责同志汇报。
(四)当次事项办结后应与丧事承办人交接清楚。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合理设置服务岗和工作程序,并按岗位规范要求履行职责,服务质量要求零差错。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建立以下服务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丧事承办人咨询和办理有关事项时,服务人员应作出准确全面的说明、解释,并一次性告知。
(二)首问责任制。丧事承办人咨询有关事项时,接受咨询的首个服务岗应履行告知义务。
(三)首办责任制。丧事承办人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个服务岗负责处理,或者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岗位职责,并指引其到负责该事项的服务岗办理。
(四)限时办结制。丧事承办人办理事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柜台窗口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五)自愿选择制。服务项目、价格实行选项单制度,基本服务、特需服务与延伸服务区分明显,由丧事承办人自愿选择并签单。无强制、捆绑、误导群众消费行为。
(六)服务提醒制。对丧事承办人预订的遗体接运、告别时间和地点及时予以提醒。遇有特殊情况,接运遗体车辆不能按时到达时,应当及时向丧属解释并致歉。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办理遗体接运、存放和火化手续。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发改部门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价格审批程序办理价格变动手续。
第十九条 《火化证明》《骨灰存放证》管理使用规范。
第二十条 各类档案归存完整,档案管理符合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丧事承办人自愿选择服务清单,存入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积极创新祭祀形式和殡葬礼仪,倡导殡葬改革,弘扬先进殡葬文化,引导群众文明节俭治丧。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服务、设备及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应加强对殡仪馆殡葬服务的监督指导,不断改进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手段,拓宽服务渠道和空间,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考核评比,对违反服务制度、规范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殡仪馆应当定期组织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服务技能、服务礼仪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逐步实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每年清明节前一周选定一天作为“殡仪馆开放日”,主动听取公众等对殡葬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殡仪馆与公众的良性互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建立监督及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对服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与跟踪。
第二十八条 殡仪馆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火化遗体的;
(二)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有强制、捆绑、误导群众消费行为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出具虚假火化证明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服务档案遗失、损毁的;
(六)泄露逝者和丧事承办人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范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完)
(来源:榆树市民政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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