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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县级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指引》印发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1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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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级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指引》的通知

粤自然资函〔2025〕759号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民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服务殡葬行业改革,指导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市县级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当地实际对编制指引进行深化、细化。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东省市县级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指引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25年10月16日


广东省市县级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编制指引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25年10
目录
一、总体要求
1.1 规划目的
1.2 规划原则
1.3 规划对象
1.4 规划范围
1.5 规划期限
1.6 规划依据
1.7 规划衔接
1.8 编制步骤
二、主要编制内容
2.1 殡葬设施现状情况分析
2.2 殡葬设施评估及问题研判
2.3 殡葬设施需求预测
2.4 规划目标和指标
2.5 殡葬设施空间布局
2.6 殡葬设施近期建设安排
2.7 规划实施机制
三、主要成果要求
3.1 规划文本
3.2 规划图集
3.3 附件
3.4 相关数据库
附录A 殡葬设施现状专项调查成果一览表
附录B 安置需求及规模预测
附录C 殡葬设施需求统计表
附录D 规划指标体系
附录E 殡葬设施分级分类布局和规划深度要求
附录F 规划文本参考提纲
附录G 殡葬设施矢量数据库结构描述表


前 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完善各类殡葬设施布局,做好殡葬设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殡葬设施建设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指导和规范各地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推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殡葬设施,制定本指引。
《广东省市县级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指引》参与起草单位为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总体要求

1.1 规划目的

基于殡葬设施和用地综合评价、殡葬设施需求预测和可用殡葬设施资源分析等研究,提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需重点解决的主要问题,综合考虑人口变化趋势,科学确定殡葬设施分级分类布局和功能要求,建立城乡空间布局合理、资源统筹共享、功能设施完备、景观功能适宜的殡葬设施服务体系,加强殡葬设施用地规范管理,合理保障空间供给。

1.2 规划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公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为着力点,保障殡葬设施空间需求;坚持殡葬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确保殡葬服务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自然观,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建设绿色、环保、生态、低碳化的新型殡葬设施,减少安葬活动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当干预,提高土地利用率。
因地制宜,区域统筹。根据城乡、地域、民族、葬式及安葬设施的不同特点,统筹考虑岭南地区自然地理格局,科学布局。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
分级分类、科学布局。将编制殡葬设施专项规划作为科学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殡葬设施的必要前提,是殡葬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突出分级分类布局,科学规划设计本行政区适宜规模的殡葬设施,增强规划的针对性、科学性、指导性和可实施性。

1.3 规划对象

殡葬设施是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必需的设施,主要包括殡仪设施、骨灰安葬设施和生态安葬设施等。
殡仪设施:主要包括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殡仪馆指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防腐、整容、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活动的设施;殡仪服务站指提供除遗体火化以外的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告别、防腐、整容等殡仪服务的设施。
骨灰安葬设施:主要包括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和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公墓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辖区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堂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堂、楼、塔、阁、地宫等建筑形式,为逝者提供骨灰格位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指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市场方式运作,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生态安葬设施:在海域、林地等范围,通过用林、用海复合利用的形式,提供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新型生态安葬服务的设施。

1.4 规划范围

市级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范围主要包括市辖区,各地可综合统筹市县设施,以全市域作为编制范围;县级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范围主要包括县级行政辖区;有条件的市辖区可单独编制区级专项规划。

1.5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应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一致。近期安排一般为5年,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衔接一致。

1.6 规划依据

应符合自然资源管理、民政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划。

1.7 规划衔接

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专项规划,要遵循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要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加强与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衔接,确保殡葬设施规划任务与殡葬事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民政部门管理要求相符合,合力推动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殡葬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统筹。

1.8 编制步骤

工作准备。建立规划编制工作机制,民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协助编制和将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时监督信息系统,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专项调查。利用遥感影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等相关成果,在统一底图底数和用地分类标准基础上,开展殡葬设施专项调查工作,形成统一的现状设施底图底数。
前期研究。对影响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重要问题开展研究,包括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与殡葬需求研判、殡葬设施规划目标和指标体系、殡葬设施分级分类体系、殡葬设施空间布局策略、节地生态安葬措施等。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成果制作。汇总提炼相关研究成果,落实规划任务,制作规划成果,形成规划文本、图集、数据库和相关附件。
意见征询。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查报批。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评审和论证。规划通过评审论证后,依相关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后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主要编制内容

2.1 殡葬设施现状情况分析

结合本地区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与民政部门数据,开展殡葬用地的专项调查详见附录A,梳理设施类型、性质、级别、权属、详细地址、用地规模、容量规模、服务区域、用地性质、建设使用情况与审批手续情况等信息。

2.2 殡葬设施评估及问题研判

结合现状分析,对现行殡葬设施用地的设施承载力、空间覆盖范围、用地合规性、节约集约利用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未来殡葬建设发展方向。
承载力评估。根据地区现状年新增遗体需处理量峰值与设施年遗体处理量上限的比值评估地区的殡仪设施承载力;根据地区年均新增安葬数量与剩余可安葬的墓位、格位数量的比值评估地区的骨灰安葬设施承载力。
空间覆盖度评估。评估地区各类殡葬设施的空间覆盖率是否满足群众的需求,即原则上,地级以上市根据市辖区人口情况,至少设置1座殡仪馆,服务范围覆盖市辖区,每个县(市)至少设置1座殡仪馆,服务范围覆盖本县(市),每个乡镇(不包括街道)至少设置1个镇级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用地合规性评估。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与国土空间规划,分析殡葬设施用地与三沿五线六区是否冲突,同步识别与居民集聚区、生态敏感区等的冲突关系,评估殡葬设施用地的邻避关系。另外,结合项目权属与建设使用情况,评估用地审批手续的完善程度。
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评估。结合国家、地区政策文件与规划建设标准的各类殡葬设施的节地标准,分析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覆盖率、单墓(穴、格)的占比面积等指标,同时,结合设施运营情况,评估其节约集约利用程度。

2.3 殡葬设施需求预测

规划编制要根据各地区人口变化趋势和人口结构特征,科学预测规划期末人口死亡率与死亡人口数量,确定年遗体处理量需求。分别根据规划期末户籍人口和常住外来人口数量,明确骨灰安置量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预测各类骨灰安置方式(墓葬、格位葬、生态葬)的比例,测算至规划期末新增殡葬设施需求,形成殡葬设施需求预测统计表(推算方法详见附录B,统计表详见附录C)。

2.4 规划目标和指标

根据上位规划、相关条件和殡葬设施建设需求,明确殡葬设施规划目标,并根据相关内容要求明确规划指标。
规划目标。衔接相关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并切实可行。坚持以公益性为主导,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统筹考虑各类殡葬设施建设任务,确定殡葬设施分级分类、城乡布局、数量、规模、服务保障能力和节地生态等发展目标。
规划策略。根据规划目标和殡葬设施发展现状、需求等情况,制定殡葬设施总体安排,主要包括优化设施空间布局、加强公益性设施建设、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行绿色人文殡葬、创建智慧殡葬系统、强化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等。
指标体系。为便于规划实施和管控,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支撑落实规划目标的指标体系(详见附录D),主要包括空间布局、设施建设、节地生态三类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需求,增设或适当减少指标。

2.5 殡葬设施空间布局

以需求预测为基础,依据殡葬事业发展目标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要求,确定各类殡葬设施的用地需求和建设规模,符合殡葬设施选址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方案。
内容要求。规划方案统筹考虑人口分布、功能布局、交通区位、文化心理等因素,确保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与当地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重点解决殡葬设施覆盖空白地区短板问题,突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建设。
深度要求。规划方案应采用定量、定位和定界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殡葬设施(含新建、改建、扩建)的数量、布局位置、用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等(具体参见附录E)。

(1)殡仪设施

根据年遗体处理量需求预测,研判现状殡仪馆处理能力是否存在缺口,通过新建、改扩建等形式补足设施短板,摸查现状殡仪馆是否符合底线约束要求,对于存在矛盾的现状殡仪馆提出迁建的总体要求。鼓励各地试点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殡仪服务站,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设置标准和规划布局。
建设规模。殡仪馆的建设规模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参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相关要求,容积率不宜低于0.2。新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5%,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0%
表  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
类别 年遗体处理量
(具)
具均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具)
用地面积
(公顷)
10001-15000 1.6-1.7 10-15
6001-10000 1.7-1.8 5-10
4001-6000 1.8-2.0 2-5
2001-4000 2.0-2.2
≤2000 2.2-2.5
备注:用地面积为推荐范围,具体建设规模应按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等标准规范,并结合主管部门要求确定。
各地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群众治丧需求、现有殡仪馆承载能力和分布状况,按需提出殡仪服务站建设计划。殡仪服务站可结合现有设施复合设置,独立占地的殡仪服务站建筑面积宜大于1000平方米,用地面积宜大于500平方米。
选址要求。殡仪馆选址(含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开铁路、公路主干道、河道沿线以及城镇集中建设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天然林区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避让城市蓝线、绿线、紫线、黄线以及洪涝风险控制线,避让红树林和重要湿地,并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选址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符合《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9—2020规定。
殡仪服务站独立占地选址宜在乡镇边缘,需考虑殡仪服务站的邻避要求,避开乡镇入口处、住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功能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保持和外部交通便捷联系,可结合现有殡葬设施进行复合建设。
布局要求。原则上,地级以上市根据市辖区人口情况,至少设置1座殡仪馆,服务范围覆盖市辖区,每个县(市)至少设置1座殡仪馆,服务范围覆盖本县(市)。各地根据区域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适度调整殡仪馆建设数量。现有殡仪馆年久失修的、功能不完善的、火化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环保标准偏低的,同时制定改造提升规划。需要改建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原则上原址改造。需要扩建的,优先考虑殡仪馆周边区域,周边区域不具备改建、扩建条件的,可以另行选址新建,新建区域需符合殡葬设施选址要求。
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群众治丧需求、现有殡仪馆承载能力和分布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镇村或结合实际分片建设殡仪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文明简约的治丧场所。

(2)骨灰安葬设施

坚持以公益性设施为主,切实增加服务供给,逐步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比例,人口密集地区优先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经营性公墓。
建设规模。公益性公墓以及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规模、数量应根据骨灰安置总量、安葬方式等因素确定,并与服务人口数量、年死亡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协调。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可参照下表。
表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
类别 骨灰安置总量(个) 用地面积(公顷)
一类 75001-90000 20-30
二类 45001-75000 10-20
三类 15001-45000 5-10
四类 5000-15000 2-5
备注:用地面积为推荐范围,具体建设规模应按照《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等标准规范,并结合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确定。
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骨灰存放数量,按照《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中相应类别进行确定,可单独设置或结合公墓复合设置。为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新建骨灰堂容积率不宜低于1.0,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m2/格。
选址要求。公墓以及骨灰堂选址(含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利用荒山瘠地和历史形成的墓葬区,还应考虑祭扫高峰时人流、车流状况等因素,新建设施可结合矿山生态修复进行选址;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避开铁路、公路主干道、河道沿线以及城镇集中建设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天然林区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避让城市蓝线、绿线、紫线、黄线以及洪涝风险控制线,避让红树林和重要湿地,并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最大限度保护原有植被和生态。
布局要求。原则上,每个乡镇(不包括街道)至少设置1个镇级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为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规模化经营管理,相邻乡镇可联合规划选址,并结合实际进行论证;村社区根据实际规划建设村级公益骨灰安葬设施,偏远的区域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多村联建的方式兴建。

(3)生态安葬设施

生态安葬方式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着力点,各地应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林地与公益性公墓复合利用的生态安葬设施,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提升采用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的比例。
建设规模。各地结合节地生态安葬率目标,科学确定采用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的比例、数量。树葬、草坪葬和花坛葬等生态安葬单穴占地面积宜压缩至0.25平方米以下。
选址要求。新建生态安葬设施宜结合现有殡葬设施周边的林地和草地进行设置,可单独进行选址建设。符合林地与公益性公墓复合利用有关规定,鼓励在荒山瘠地结合栽植纪念树、生态修复等方式进行生态安葬,有条件地区可利用低效林草地推行试点。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生态安葬设施可选址林地、草地等非建设用地,推动生态安葬设施与林地、草地的复合利用。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要避让未来拟开发区域,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红树林、重要湿地、文物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天然林区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布局和景观要求。鼓励新增生态安葬区域,新建县级以上公益性公墓应配有生态安葬设施。改建和扩建生态安葬设施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宜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宜进行微地形改造,避免大规模的建造、拆迁、挖掘等。生态安葬设施要保护原有自然景观,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建设森林式、园林式、花园式生态安葬区。

2.6 殡葬设施近期建设安排

明确近期建设总体目标,重点补齐设施短板,优化空间布局,提升保障能力。
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制定近期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近期新建项目要提出相关详细规划编制或调整优化要求,明确各类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用地规模、容量规模、位置范围、服务范围、建设类型、建设年限等要求,相关矢量成果应纳入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进行管控。
近期土地要素保障。充分考虑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新增土地规模、存量改造需求,提出近期所需用地规模,由各级政府统筹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对公益性设施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近期规划衔接。近期重点与殡葬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等进行有序衔接,确保规划落地。

2.7 规划实施机制

为推进规划的顺利实施,从组织领导、政策保障、资金保障和社会参与等方面明确规划保障措施。
组织领导。应明确规划实施的主导责任部门,并明确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部门协同相关要求。明确规划确定的殡葬设施建设进展情况的实施监督要求,并提出实施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要求。
政策保障。强化土地支持,创新用地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强化民政、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联动,探索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生态安葬配套设施点状供地殡葬用地采取常规批办理用地报批等模式,完善节地生态安葬激励机制。
资金保障。从财政、税收的角度提出殡葬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方式,提出在财政资金扶持、生态安葬补助等方面的相关考虑,同步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殡葬设施建设的主要政策措施。
会参与。从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殡葬事业改革等方面明确与相关协会、社会组织的协同发展要求,共同开展规划的宣传、调研和监督等工作。各地在规划选址时,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新理念。
三、主要成果要求
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集、附件和相关数据库。涉及向社会公开的规划文本、图件、附件等,需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

3.1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应以条文形式概括规划结论,文字表达规范、准确、清晰,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文后参考提纲所列内容(详见附录F

3.2 规划图集

规划图集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与规划文本一致,并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等,图件编制格式规范参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
在不影响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可对图纸进行合并、拆分绘制。主要包括:现状殡葬设施分布图、殡葬设施选址适宜区域分析图、殡葬设施体系规划图、殡仪设施布局规划图、公益性公墓布局规划图、公益性骨灰堂布局规划图、生态安葬设施布局规划图、近期建设殡葬设施规划图等。

3.3 附件

规划说明。应着重解释说明文本,阐述规划决策的编制基础、分析过程和分析结论,形成规划论证情况专章,包括专家论证意见、部门和地方意见、公众听证意见采纳以及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情况等内容。
专题研究报告。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专题研究,形成相应的专题研究报告,包括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与殡葬需求研判、殡葬设施规划目标和指标体系、殡葬设施分级分类体系、殡葬设施空间布局策略、节地生态安葬措施、环境影响评估等专题研究报告。

3.4 相关数据库

参照《广东省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通用数据规范(试行)》(粤自然资规划〔2024323号),制作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相关数据库,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殡葬设施专项规划数据库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殡葬设施专项调查信息要素和殡葬设施规划信息要素,其中,殡葬设施规划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基础信息、规划建设情况、项目规模、权属信息、证载用地信息、规划用地信息等(详见附录G)。

附录殡葬设施现状专项调查成果一览表

分析殡葬设施现状情况的前提是开展殡葬设施专项调查,摸清底数。在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的特殊用地大类下,结合卫星影像、实地调研等方式细分殡葬用地子类,明确殡葬用地空间范围。结合民政部门数据,对上述殡葬用地矢量数据库进行查漏补缺,并结合地籍数据、国土空间规划等补充权属情况、规划协调情况等信息,最终形成殡葬设施专项调查成果一览表(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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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安置需求及规模预测
以满足骨灰安置需求总量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开展骨灰安置需求及用地规模预测,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测算。
B.1骨灰安置需求预测
骨灰安置总量包括新增骨灰安置量以及散坟(集中埋葬点)迁移的量,各地应对辖区内散坟和集中埋葬点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占地面积、坟墓数量等基本情况,明确迁移方案和实施计划。
新增骨灰安置量根据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死亡率、安置率、公益安置比例、服务系数等要素预测得出。可参照按以下公式测算:
新增骨灰安置总量(个)=服务人口(人)×人口年死亡率(×安置率×服务系数
(1)服务范围:公墓需在审批手续中指明服务范围,原则上应以县(市、区)、乡镇或村为基本单元。
(2)服务人口:服务人口为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按照户籍人口、常住外来人口两类分别统计。
(3)死亡率:需至少分析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前三年的死亡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应分别统计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死亡情况,延长分析周期,并综合考虑人口年龄结构特征,采用死亡率趋势类比法、年龄移算法等方法合理预测规划期内死亡人口数量。
(4)安置率:指服务范围内骨灰安置总量占死亡人数的比例,户籍人口安置率可按100%估计,常住外来人口安置率应参考历史情况和发展趋势综合确定。
(5)服务系数:指服务年限,应结合规划期限与墓位使用期限综合确定,即在测算骨灰安置总量时,应满足设施服务范围内服务年限内的最大骨灰安置量。
B.2设施规模预测
1.殡仪馆
殡仪馆建设规模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年遗体处理量等于服务人口数量乘以当地人口死亡率,可参照以下公式测算:
建设规模=年遗体处理量(具)×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m2/具)
1)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如下表所示。
类别 年遗体处理量
(具)
具均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具)
10001-15000 1.6-1.7
6001-10000 1.7-1.8
4001-6000 1.8-2.0
2001-4000 2.0-2.2
≤2000 2.2-2.5
2)具体建设规模应参照《殡仪馆建设标准》,殡仪馆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2,新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5%,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0%
2.公墓
公墓用地由集中墓区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和集中绿地三部分组成。总用地规模以骨灰安置容量为基础,可参照以下公式测算:
总用地规模(公顷)=公墓骨灰安置总量(个)×穴均综合占地(平方米/个)÷集中墓区比例(%÷10000
1)集中墓区指某类墓位相对集中分布的区域,包括墓位自身占地(即净占地)及相邻的道路和绿化用地,不含集中成片的绿化和配套设施用地。
2)穴均综合占地:指集中墓区内每个墓位占用的平均用地面积,计算方法为各类集中墓区的总面积除以该类墓区内可容纳的骨灰总量。综合占地为间接计算型指标,不可直接测量获得:
穴均综合占地面积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墓穴通道面积+墓穴周围空地(或绿地)面积。
3)集中墓区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安葬形式种类以及地势、地貌确定,不低于50%,具体比例应符合《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4)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规格、样式保持基本统一。
5)按照《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每个墓单元用地面积(即穴均综合占地面积)宜为2.0平方米。
3.骨灰堂
不同等级类型设施可参照《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确定建设规模。
类型
骨灰安放数量(万个) >5 1-5 <1

附录殡葬设施需求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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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规划指标体系

D.1规划指标体系参考表
类型 指标 单位 属性
空间布局 殡葬设施用地面积 公顷 预期性
殡仪馆县级行政区/市辖区覆盖率 % 约束性
公益性安葬设施县级行政区/市辖区覆盖率 % 约束性
公益性安葬设施乡镇覆盖率 % 预期性
设施建设 殡仪馆年火化能力 万具 预期性
公益性公墓穴(格)位 预期性
公益性骨灰堂格位 预期性
骨灰生态安葬位 预期性
节地生态 节地生态安葬率 % 约束性
10  新建安葬设施节地生态率 % 约束性
1)《殡葬管理条例》提出:建设殡仪馆,原则上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建设一个;
2《关于广东省2021-2030年安葬(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现有公墓中新开发墓区和新建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
3《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每个乡镇至少建有一个镇级公益性安葬设施;2025年全省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70%以上。
D.2指标性质
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在市县级专项工作中一般应体现,预期性指标以解决本地重点问题为导向选取。上述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予以取舍、增加或修改完善。
D.3指标含义
(1)殡葬设施用地面积:各类殡葬设施用地的总面积,包括保留存量用地及规划新增用地。
(2)殡仪馆县级行政区/市辖区覆盖率:已有殡仪馆的县级行政区数量占全部县级行政区数量的比例。
(3)公益性安葬设施县级行政区/市辖区覆盖率:已有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县级行政区数量占全部县级行政区数量的比例。
(4)公益性安葬设施乡镇覆盖率:已有公益性安葬设施的镇数量占全部镇数量的比例。
(5)殡仪馆年火化能力:包括现状保留(含在建)、现状改建、现状扩建、规划新建设施年遗体处理能力总和。
(6)公益性公墓穴(格)位:包括现状保留(含在建)、现状扩建、规划新建设施的可使用穴(格)位总和。
(7)公益性骨灰堂格位:包括现状保留(含在建)、现状改建、现状扩建、规划新建设施的可使用格位总和。
(8)骨灰生态安葬量:指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的数量。
(9)节地生态安葬率:指当年采用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遗体)数量占当年安葬骨灰(遗体)总数量的比例。
(10)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节地生态安葬率:新建设施采用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遗体)的数量占新建设施总数量的比例。

附录殡葬设施分级分类布局和规划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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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相关殡葬设施按照组织实施主体进行等级划分,具体建设规模分类应参照有关建设规范;

    (2)各类设施在明确近远期总量需求的前提下,采用定点、定位、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控,其中:
定点:规划对设施空间单元范围规模作出要求,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明确具体位置边界
定位:规划对设施位置规模作出要求,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可对边界形状进行微调。
定界:规划对设施位置边界规模作出要求,与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做好衔接落实。

附录规划文本参考提纲

市县级殡葬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文本提纲建议如下,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二)规划原则
(三)规划范围
(四)规划期限
(五)规划依据
(六)规划衔接
二、现状评估
(一)殡葬设施现状情况分析
(二)殡葬设施评估及问题研判
三、殡葬设施规模预测
(一)安置需求
(二)设施及用地需求
四、规划目标与策略
(一)总体目标
(二)指标体系
(三)规划策略
五、殡葬设施布局规划
(一)总体规划布局
(二)殡仪设施规划
(三)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规划
(四)生态安葬设施规划
六、近期实施计划
(一)近期建设项目计划
(二)近期土地要素保障
(三)近期规划衔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完善规划实施
(三)健全管理机制

附录殡葬设施矢量数据库结构描述表

G.1现状殡葬设施矢量数据库结构描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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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规划殡葬设施矢量数据库结构描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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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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