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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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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府〔2025〕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附件:河源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河源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2021-2030年安葬(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同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民族宗教、侨务等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遗体与骨灰管理

第四条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位于新丰江水库库区的东源县新回龙镇、锡场镇、半江镇3个镇,以及新港镇的半坑村、双田村、龙镇村、斗背村、樟下村、青溪村、晓洞村、杨梅村、李田村9个行政村暂设置为土葬改革区。

土葬改革区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村民、居民遗体,才允许进行就地土葬:一是生前户籍所在地属于土葬改革区范围;二是在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其遗体应实行集中在公益性公墓内安葬,严禁散埋散葬,严禁违规跨区域接运火葬区遗体。

第五条  除土葬改革区外,本市其它地区划定为火葬区,推行火葬。

第六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由丧属、医院、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辖区公安机关通知属地殡仪馆,再由殡仪馆统一负责收殓接运、火化。

第七条  跨省、市接运遗体,必须持有死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以上[含县(区)]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接运证明,在殡仪馆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因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接运。

第九条  遗体一律由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殡葬专用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喷涂专用标识,由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第十条  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逝者遗体,由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及程序办理。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需防腐保存遗体的,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应与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遗体防腐保存的委托书,最长期限不超过90天。特殊需延长遗体保存期限的,由丧属提出申请并签订遗体防腐保存延期委托书。

超逾期限而又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报县(区)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因办案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遗体,丧属、委办人(委办单位)凭办案机关出具的延期保存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遗体,不得进行防腐保存,应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第十二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不得装棺土葬。 


第三章  丧事活动与殡葬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应经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群众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党员、干部应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弘扬新风正气。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在本市的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按规定免费提供。免费项目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骨灰寄存(不少于1年或海葬、树葬)、遗体消毒、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骨灰盒或骨灰盅(简易标准型)等项目。

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死亡且在本市实行火化的,以及本市户籍的人员在外市死亡且在外市实行火化的,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殡葬选择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除殡仪馆提供的租用纸(绢)花圈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殡葬用品租用和销售价格,以及其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的名称与价格应张榜公布,需提供服务委托的必须在委托书及清单中明确标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委托书。严禁向丧属强制推行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捆绑消费。

第四章  安葬(放)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益性、经营性等墓地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有关墓地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由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由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也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内,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规格、样式保持基本统一;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推广使用卧碑。

经政策允许土葬的遗体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设,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等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墓穴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米,推广使用卧碑。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应划定节地生态安葬墓区,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墓位,积极推广小型墓、树葬、壁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应配套建设公益性骨灰堂,提供的骨灰寄存格位不少于经营性墓穴(位)总量的50%。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向所在地居民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

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安葬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或遗体(限土葬改革区),不得对外经营。

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必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或迁葬证明等有关资料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寄存格位。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和2011年6月8日之前以非“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公墓,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公墓,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服务经营者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3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出租(售)管理费按年度计收,收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民政、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完善年度检查(年报抽查)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骨灰(骸骨)领取后擅自进行装棺土葬、择地造坟乱埋滥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火葬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三十三条  火葬区的医院擅自允许丧主把尸体运走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在本市死亡的,按照《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台办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国台发〔1996〕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可实行土葬,但应安葬于公墓;愿意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

第三十八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在本市安葬的,按照《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操作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河源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河府〔2024〕1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源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2025年10月9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河源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5年11月9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任务

(一)制定背景

1. 落实上级要求: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河源市实际细化实施,衔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等工作部署。

2. 解决现实问题:随着城镇化推进,河源市人口结构变化,传统殡葬习俗与城市发展不适应,殡葬市场存在乱象,传统土葬对土地、生态环境造成压力,需通过规范管理破解。

3. 衔接新旧政策:替代《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河府〔2024〕16号),共六章四十一条,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实施办法》施行后将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体系,提升政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标任务

1. 核心目标: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 具体任务:明确火葬与土葬改革区域边界,规范遗体、骨灰及殡葬服务管理,推行文明节俭办丧事,健全殡葬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区域划分:明确火葬与土葬改革范围。

1. 火葬区:除指定土葬改革区外,本市其他所有县(区)、乡镇、行政村全面推行火葬,严禁土葬。

2. 土葬改革区:仅包括东源县新回龙镇、锡场镇、半江镇3个镇,以及新港镇半坑村等9个行政村(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3. 土葬条件:需同时满足“生前户籍在土葬改革区”和“在土葬改革区内死亡”,遗体必须集中在公益性公墓安葬,严禁散埋散葬和违规跨区域接运火葬区遗体。

(二)遗体与骨灰管理:规范流程与时限要求。 

1. 遗体接运:仅限殡仪馆专用车辆承接,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喷涂专用标识;跨省、市接运需持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接运证明。

2. 火化要求:

火化凭证:必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正常死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

火化时限:普通遗体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高度腐烂遗体24小时内火化且不得防腐保存。

遗体保存:需防腐保存的,需签订委托书,最长保存90天,特殊情况可凭相关证明延期。

3. 骨灰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公墓,或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生态方式,严禁在公墓外造坟、装棺土葬。

(三)丧事活动与殡葬服务:明确规范与费用政策。

1. 丧事活动规范: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火葬区禁售棺材;办理丧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党员干部需带头文明治丧。

2. 殡葬服务管理:

经营要求: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需办理营业执照,殡葬设备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收费机制:基本服务(本市户籍+本市死亡+本市火化)免费,含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7项;选择性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纸(绢)花圈租用实行政府指导价,严禁强制捆绑消费。

(四)安葬设施管理:严控规格与生态要求。

1. 规划要求:公益性、经营性墓地纳入城乡规划,县(区)民政部门制定建设总体规划。

2. 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0.5㎡,合葬墓穴≤0.8㎡,墓碑≤0.8米,绿化覆盖率≥65%。

经营性公墓:骨灰墓穴≤1㎡,墓碑≤1米,需配套不少于50%总量的公益性骨灰寄存格位。

土葬改革区墓穴:单人≤4㎡,双人合葬≤6㎡。

3. 禁葬区域:耕地、林地、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严禁建坟,现有违规坟墓(除保护类)需限期迁移或深埋。

4. 运营规范:公益性设施不得开展商业活动,农村公益性墓地仅限安葬本村死亡居民;墓穴(格位)销售(租赁)需凭死亡或迁葬证明,严禁预售。

(五)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与罚则。

1. 监管机制: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及“双随机、一公开”机制。

2. 违规处理:擅自装棺土葬、乱埋滥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火葬区公职人员及有关企业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不予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医院擅自允许丧主运尸土葬的,追究主管部门行政责任。殡仪服务人员索取财物的,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业术语与易混淆点诠释

1. 土葬改革区:并非完全允许土葬,仅满足特定条件的遗体可在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核心是“改革土葬、规范安葬”。

2. 节地生态安葬:包括小型墓、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旨在减少土地占用,保护生态环境。

3. 殡葬基本服务:政府免费提供的基础性服务,不含高档火化炉、豪华骨灰盒等选择性服务项目。

4. 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市场调节价:经营者自主定价,但需明码标价。

四、办事指南

(一)遗体火化办事流程。

1. 申请材料:死亡证明(医疗或公安部门出具)、丧属身份证明。

2. 办理程序: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殡仪馆审核材料→遗体处理(消毒、存放)→火化→领取火化证明及骨灰。

3. 受理单位:属地殡仪馆,咨询可径向属地民政部门反映。

4. 时限要求: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免费),普通遗体72小时内完成火化。

(二)免费殡葬服务申请。

1. 适用对象: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死亡并在本市火化和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死亡火化的对象。

2. 申请方式:丧属在本县(区)办理火化手续时直接申请减免,本市户籍人员在外死亡火化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3. 免费项目:共七项,遗体接运(普通车)、火化(普通炉)、骨灰寄存(3年)、遗体消毒、遗体存放(≤3天)、小型告别厅租用、简易骨灰盒/盅。

(三)墓穴(格位)申请。

1. 申请材料:死亡证明或迁葬证明、身份证明(农村公益性墓地需提供本村户籍证明)。

2. 办理单位:公益性公墓(村/乡镇组织管理)、经营性公墓(合法运营企业)。

3. 注意事项:不得超标准选择墓穴规格。

五、执法事项说明

1. 执法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服务、殡葬设施建设与运营。

2. 执行主体: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联合执法。

3. 执行标准: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土葬、乱埋滥葬、违规经营丧葬用品等行为依法处理。

六、政策问答

1. 若是东源县锡场镇户籍,在市区死亡,能回老家土葬吗?

不能。土葬改革区仅允许“户籍在该区域+在该区域死亡”的遗体集中土葬,跨区域死亡需按火葬区规定实行火葬。

2. 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是不是所有费用都不用出?

不是。免费仅包含7项基本服务,选择性服务(如高档火化炉、豪华骨灰盒、大型告别厅)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自行付费。

3. 亲人遗体需要跨省接运,该怎么办理?

需先取得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接运证明,再到殡仪馆办理交接手续,由殡仪馆专用车辆承接运输。

4. 骨灰想撒海或树葬,有什么限制吗?

没有限制,这是政策鼓励的生态安葬方式,但需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区域进行,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侵害他人权益。

5. 农村公益性墓地能安葬外村人的骨灰吗?

不能。农村公益性墓地仅面向本村死亡居民,只能安葬本村人的骨灰或土葬改革区的遗体,严禁对外经营。

6.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河源死亡并火化,能享受免费服务吗?

不能。免费服务仅针对“本市户籍+在本市死亡+在本市火化”的人员,非本市户籍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缴纳殡葬费用后,按户籍地的政策执行减免。

7. 遗体存放超过3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需与殡仪馆签订遗体防腐保存委托书,最长保存期限90天;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另行申请并签订延期委托书;办案需要延长的,需持办案机关的延期证明。

8. 制造、销售纸钱、纸人等封建迷信用品,会被处罚吗?

会。政策明确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相关部门会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9. 党员干部办理丧事,有什么特殊要求?

党员干部需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劝阻亲属、朋友的不良治丧行为,不得违反规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铺张浪费。

10. 现有坟墓在禁葬区域,会怎么处理?

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余坟墓需限期迁移或深埋,不得保留坟头。

(全文完)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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