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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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1997〕80号
各行署、市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
鉴于近年来殡葬事业的发展,殡仪工作人员工作量增大,且物价指数增涨较快,使殡仪工作人员生活受到不程度的影响。为稳定殡仪职工队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殡仪职工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推进我省殡葬事业和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殡仪馆、火葬场、殡葬管理所、公墓等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作为享受特殊行业津贴的对象。
二、按照市、县(市)火化率和殡葬工作人员接触尸体程度,殡葬事业单位特殊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五类、四等(类等表附后)。土葬改革区社会公墓的工作人员按四类标准分等级享受津贴。
三、为鼓励各级殡仪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今后,凡被民政部评定为国家一级、二级和省民政厅确定为三级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发30元、20元、10元特殊行业补贴。此项补贴从授予等级殡仪馆称号的下月起发给,等级殡仪馆称号被取消时,从取消称号的下月起停止发放。
四、调整后的特殊行业津贴标准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按月发放。工作人员离、退休、病、事假,产假,探亲假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不发给津贴。
五、各殡葬事业单位当年的津贴类别,根据省民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火化率确定。每年可随上年火化率增减调整类别。类别调整、岗位变动后需重新核发类、等津贴标准的,应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
六、上述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月起执行。调整特殊行业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亏损单位和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由各地民政局掌握,可适当减发特殊行业津贴。
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殡葬事业单位特殊行业津贴类等表
来信: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政策
咨询来信人:杨**
来信时间:2025-09-14 10:07
目前安徽省内未出台最新有关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政策文件。请问由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发【1997】80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是否能继续执行。望解答,谢谢。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调整我省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发〔1997〕80号)文件有效,应继续执行。
衷心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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