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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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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公众】关于征求《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保障、改善民生,合肥市民政局修订了《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8日,敬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意见时请一并说明理由。

意见反馈方式:

1.登录市民政局官网(https://mzj.hefei.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电话反映:0551-62755571

3.信函方式。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潜山南路550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邮编:230071)

特此公告。

附件1: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合肥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8日

 

附件1:

 

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民〔2025X号)精神,为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以下简称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保障、改善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殡葬惠民专项经费,是指市、县(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免除和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免除和补助项目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坚持“就近+自愿”原则,在殡仪馆办理殡仪事宜,所产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除对政府鼓励的节地生态葬式给予补助免除与补助的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五条  下列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本地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

(三)驻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五)取得居住证或公安部门证明实际居住本地的人员

(六)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因公临时来肥出差人员等)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除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体接运(本地区车辆接运费及遗体的装袋、、卫生消毒和材料等收敛费用);

(二)遗体存放(殡仪馆内冷藏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包括遗体火化、骨灰整理、装袋);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存放1年以内);

(五)惠民骨灰盒(价格在300元以内);

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并免除普通告别厅的租用费。

  鼓励和倡导生态节地葬式,对于选择生态葬式的群众,予以费用全免,给予公墓单位1000/盒进行补助;在市本级公墓内,对于选择节地葬式(格位葬、草坪葬、树葬)的群众,予以500/盒费用减免,给予公墓单位相应金额进行补助。

第三章 经费管理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除和补助项目的费用,由殡仪馆和公墓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市和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惠民专项经费预算申报,免除和补助对象的审核,制定资金申领和发放的具体程序,收集相关数据指标,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市和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殡葬惠民专项经费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管理殡葬惠民专项经费支出,组织绩效管理等。

  市和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拨付

第十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按需编入各级财政预算,预算金额根据民政部门审核汇总的基本殡葬补贴人数、节地生态葬补贴人数、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比例测算,据实分配。市级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据实核算,结余收回。

第十  市级财政承担市区符合条件的人员补助,对县(市)发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除经费按50%给予资金补助,对跨县(市)域发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除费用,按市与补贴人员户籍所在县(市)1承担。

第十  各殡仪馆和公墓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减免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补助项目费用,汇总上报同级民政局,经同级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定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作为上年度市级补助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结算和当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方案的依据,由市财政进行资金预算安排与拨付。

第十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除项目和生态节地安葬补助可同时享受。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用于殡葬单位运转支出:

(一)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更新;

(二)殡葬场所服务环境的改善美化;

(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发生的人员成本(含编外聘用人员);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运营补助;

)殡葬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费用;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档案管理经费;

)其它经市政府同意发生的费用。

第十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办公开支;

(二)人员福利经费。

第十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纳入殡葬单位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张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葬惠民专项经费使用的透明度、满意度。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使用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  市和县(市)民政部门在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同时编制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期间,市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葬惠民专项经费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的绩效目标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二十  市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每年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向市和县(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市和县(市)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运行和评价结果将作为殡葬惠民专项经费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市和县(市)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对殡葬惠民专项经费使用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市和县(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惠民便民原则,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加强档案管理,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市县(市)财政和民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殡葬惠民专项经费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保障、改善民生。我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共八章二十五条。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自主选择殡仪服务机构的改动。

增加“坚持‘就近+自愿’原则”描述,丧属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全市殡仪服务机构进行相关服务。(第四条)

(二)关于适用对象的改动

扩大殡葬惠民工程适用对象,将公安部门证明实际居住本地的人员纳入。丰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内涵,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因公临时来肥出差人员等。(第五条)

(三)关于免除项目的改动。

严格按照《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发改价格〔2025〕536号)文件精神描述5项惠民内容。取消“普通火化炉”“普通骨灰寄存室”“普通骨灰盒”涉及服务、商品具有价值属性的描述,增加“惠民骨灰盒”描述,确保殡葬服务一致性、完整性。新增“流浪乞讨人员”列入重点救助对象范畴。(第六条)

(四)关于生态节地葬式改动。

明确实施生态节地葬式群众的减免方式和金额,增加公墓单位补助标准。骨灰江葬因沿江城市实施主体、环保、保障能力等因素,导致不确定性增大。删除不保留骨灰葬式中的“江葬”和“骨灰江葬活动由市殡葬管理处组织实施,各县(市)殡仪馆可自行组织或者组织丧户自愿参加”表述。(第七条)

(五)关于惠民殡葬资金结算的改动。

明确对跨县(市)域发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除费用,按市与补贴人员户籍所在县(市)1:1承担。(第十二条)

(六)关于经费结算周期的改动。

财政承担经费实行一年两次结算,殡葬单位应在本年度的4月份和10月份分别进行免费费用与补助费用的申报结算修改为:“财政承担经费实行一年次结算,殡葬单位应在本年度的4月份进行上年度免除与补助费用的申报结算,合并结算手续,简化办理流程(第十三条)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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