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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改委、民政厅发布重要殡葬服务收费政策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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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 元新闻 记者 刘媛媛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5〕506号,详见下文),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新政明确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公益性、经营性公墓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我省将建立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清单将集中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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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出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96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31号同时废止。

此次新政明确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殡仪服务收费、公墓收费和生态安葬收费。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公墓收费分为公墓墓(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

通知明确,殡仪基本服务收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4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殡仪延伸服务收费,指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供群众自愿选择的服务收费,包括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4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关注到,对比已废止政策,新政明确了殡仪特需服务收费,即满足部分群体特殊需求,由群众自愿选择的个性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生态安葬收费,指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经营单位等提供江葬、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葬式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同时,公益性、经营性公墓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墓(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

进一步规范公墓收费,政策明确,公墓经营单位除收取公墓墓(格位使用费(含生态安葬收费和维护管理费外,不得有其他收费项目。经营性公墓墓(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还明确,公墓墓(格)位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可继续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按年收取,原则上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

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我省将建立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市民政部门将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制定殡葬服务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目录清单,在当地民政部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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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发改价格〔2025〕50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殡葬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殡葬服务收费项目

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仪服务收费公墓收费和生态安葬收费。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公墓收费分为公墓墓(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

(一)殡仪基本服务收费。指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在遗体处置过程中必须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4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殡仪延伸服务收费。指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供群众自愿选择的服务收费,包括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4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殡仪特需服务收费指满足部分群体特殊需求,由群众自愿选择的个性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墓墓(格)位使用费。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建设并验收合格,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各级公墓墓(格)位收费,包含建造墓穴(格)所需各种材料(墓碑、墓基座等)以及刻字、落葬等费用。公益性、经营性公墓墓(格)位使用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公墓维护管理费。指公墓经营单位按使用年限向公墓墓(格)位使用者收取的墓(格)位维护管理的费用。公益性、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六)生态安葬收费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经营单位等提供江葬、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葬式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一)坚持公益属性。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坚持既有利于推行殡葬改革,推进惠民殡葬、生态安葬、文明礼葬,切实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同时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持殡葬收费总水平基本稳定。

(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殡葬服务成本,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根据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经属地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后,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规范公墓收费。公墓经营单位除收取公墓墓(格)位使用费(含生态安葬收费)和维护管理费外,不得有其他收费项目。经营性公墓墓(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墓墓(格)位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可继续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按年收取,原则上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

三、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一)建立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参考《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安徽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清单(模板)》(见附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制定殡葬服务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目录清单,在当地民政部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惠民殡葬政策,鼓励实行生态葬并减免有关费用,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殡仪基本服务收费减免策及政府补贴办法。鼓励公墓经营单位为低保、特困人群以及民政福利机构供养人员提供免费的墓(格)位,并减免维护管理费。支持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改善本地殡葬服务供给,提升殡葬服务质量。

(三)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殡葬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手册),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由群众自愿选择,并签订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服务合同(协议),按服务合同(协议)收取费用并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的票据,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96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31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2.安徽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清单(模板)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民政厅

20259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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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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