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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一殡仪馆14名外包人员均未参加社保 劳动监察部门已介入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12   浏览量:人次


     2月9日,扬州市民陶先生向江苏新闻广播我苏特稿反映称,他被第三方公司派到扬州市江都区殡仪馆服务多年,但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所有员工未参与社保。情况是否属实?
 
     劳动外包公司  未给在殡仪馆服务人员缴社保?
 
     据陶先生介绍,他是扬州市龙泉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平时被派到江都区殡仪馆工作,从事鲜花销售。然而,陶先生工作了近5年,公司既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他还反映,该礼仪公司的14名员工均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由于没有缴纳社保,导致我在2021年住院所花费的16000多元无法报销,都由我个人承担了”,陶先生说到。至于为何现在才反映问题?陶先生表示,目前,他已辞去了该公司的工作,此前不便投诉。
 
     外包公司回应:员工未参与社保属实  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
 
     扬州市龙泉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庄步全对此回应称,陶先生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公司未与陶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签合同当天陶先生请假了,之后便疏忽了此事。
 
     针对公司未替所有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该负责人解释,大部分员工的年龄偏高,都不太愿意缴纳社保。于是,双方协商后,公司将缴纳社保的费用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员工。不过,该公司未能提供工资条、协议书等相应的证据。
 
     劳动监察部门:已涉嫌违法  约谈企业整改
 
     2月9日,本台《政风热线》节目关注此事后,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第一时间联合辖区所在民政部门,对涉事公司进行约谈。 经调查,扬州市龙泉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共有14名员工,其中,1名员工没有劳动合同,14名在殡仪馆服务的员工均未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处理现场)
 
     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成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已涉嫌违法。
 
     目前,劳动监察部门已督促企业尽快协助陶先生完成社保补缴手续,并对目前在职的员工进行社保补缴工作。 “该企业是第一次涉嫌违反相关规定,以教育、宣传政策为主,如企业拒不整改再次被投诉,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该公司法人庄步全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教育表示接受,并将积极配合陶先生处理此事,同时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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