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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备案开展殡葬延伸服务收费被芒市市监

发布时间:2026-08-30   浏览量:人次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显示,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云市监德芒处罚〔2026〕82号。经查,该公司在第四个殡葬服务套餐未完成民政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收费,累计违法所得15.24万元,案发后已全额退还违规收取费用,最终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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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6〕82号

当事人名称

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8月18日

处罚种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内容

通报批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6〕82 号

当事人: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xxxxxxxxxxxxxx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穆**

身份证件号码:5331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2024 年9 月11 日,我局在开展价格收费检查时,对位于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环城东路的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穆**不在现场,当事人的办公室主任盖建勋在现场并陪同检查。现场盖建勋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盖建勋和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万安陵园价格公示表》纸质版一份、《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殡仪价格项目》纸质版四份、《关于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开展殡仪服务项目的请示》([2023]请字第2 号)打印版一份、《芒市民政局关于同意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开展延伸服务项目的批复》(芒民复[2023]37 号)扫描件一份。在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芒市监限提[2024]24 号),要求当事人按期提交2022 年1 月至2024 年8 月收取套餐1、套餐2、套餐3、套餐4 的发票及台账,以及情况说明一份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于2024 年9 月19 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2022 年1 月至2024 年8 月收取套餐1、套餐2、套餐3、套餐4 的收费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2024 年9 月13 日,我局向芒市民政局发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提供芒市殡葬服务公司备案材料的函》(芒市监函[2024]36 号),2024年9 月20 日,收到芒市民政局发来的“芒市民政局关于《关于商请提供芒市殡葬服务公司备案材料的函》的回函”和芒市24 个殡仪服务机构的备案材料(包含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备案材料在内)。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提交的材料以及芒市民政局的回函,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行为。2024 年10 月18 日,我局向芒市民政局发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明确《关于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开展殡仪服务项目的请示》[2023]备字第2 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函”(芒市监函[2024]40 号),2024年10 月21 日,收到芒市民政局“芒市民政局关于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开展殡仪服务项目相关问题的回函”(芒民复)[2024]30 号,回函里认定《关于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开展殡仪服务项目的请示》[2023]备字第2 号文件附件1、2、3 中的服务项目除接运车费(往返距离在20 公里(含20 公里)以内的运尸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360 元,超出20 公里的每增加1 公里加收3 元)属于殡葬基本服务执行政府定价外,其余所有收费项目均为延伸服务并实行市场调节价。2024 年10月21 日,我局向芒市发展和改革局发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明确殡葬延伸服务价格申报之行为性质的函”(芒市监函[2024]41 号),2024 年10 月25 日,收到芒市发展和改革局“芒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殡葬延伸服务价格申报之行为性质的回复函”,回复里明确,运尸费(遗体运送)属于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民政部门要求殡葬服务单位延伸服务价格需要经民政部门同意批复的行为,应属于民政部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 号)文件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 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体系、全面推行殡葬服务清单制度的一种管理行为。2024 年10 月23 日,我局向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明确未经民政部门同意收取延伸服务费之行为性质的请示”(芒市监函[2024]42 号),2024 年11 月21 日,收到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经民政部门同意收取延伸服务费的复函”(德市监函[2024]28 号),复函里明确,未经民政部门同意,殡葬服务机构收取延伸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的规定。2025 年3 月19 日,我局向芒市民政局发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认潞民复[2008]1 号文件的函”(芒市监函[2025]20 号),2025 年3 月21 日,收到芒市民政局“芒市民政局关于确认潞民复[2008]1 号文件的回函”,回复里明确:

一、《关于同意开展殡葬服务管理和殡葬物销售的批复》(潞民复〔2008〕1 号)是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 号)未出台的情况下,是我局对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殡葬延伸服务的批复。

二、关于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陈述的内容,由于时间过长且具体人员已不在本单位,已无法求证。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要求,要求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 年5 月31 日和2025 年2 月25 日两次到市民政局就开展殡葬延伸服务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登记备案。2025 年4月2 日,我局向芒市民政局发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明确殡葬延伸服务申报之行为性质的函”(芒市监函[2025]22 号),2025 年4 月14 日,收到芒市民政局“芒市民政局关于商请明确殡葬延伸服务申报之行为性质的回函”(NO.65),回复里明确:

一、《关于同意开展殡葬服务管理和殡葬物销售的批复》(潞民复〔2008〕1 号)是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 号)未出台的情况下,是我局出具给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殡葬延伸服务的批复,适用于2014 年至2023 年5 月这段时间。

二、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 号)和《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 号)规定,殡葬服务机构销售墓碑的行为属于殡葬延伸服务。

三、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和《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 号)规定,殡葬服务机构设立的代祭祀项目,属于殡葬延伸服务,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前不得开展并收费。根据这份批复,《关于同意开展殡葬服务管理和殡葬物销售的批复》(潞民复〔2008〕1 号)是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 号)未出台的情况下,是民政部门出具给当事人开展殡葬延伸服务的批复,适用于2014 年至2023 年5 月这段时间。因此,当事人2022 年1 月至2023 年5 月收取殡葬延伸服务费是经民政部门批复并同意的。我局于2024年11 月1 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于2024 年11 月27 日、2025 年3 月25 日对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进行了询问调查,2025 年3 月27 日对原芒市民政局干部徐鹏进行了询问调查,2025 年4 月8 日对原芒市民政局局长孔建坤进行了询问调查,2026 年7 月16 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盖建勋进行了询问调查。因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穆**于2025 年4 月被德宏州纪监委留置,我局于2025 年4 月23 日对案件进行中止调查,2026 年7 月14日当事人委托办公室主任盖建勋处理案件相关事宜,我局于2026 年7 月16 日对案件进行了恢复调查。我局于2026 年7月28 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芒市监责退〔2026〕8 号),责令当事人将违规收取的费用152400 元退还给消费者。

经查:当事人在提供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时,未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 号)文件的规定对现收取的四个套餐全部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批复,当事人2023 年5 月31 到芒市民政局提交了开展殡葬延伸服务的备案申请,但只对前三个套餐项目进行了登记备案,未对第四个套餐项目进行登记备案,芒市民政局于2023 年6 月8 日对当事人开展殡葬延伸服务的申请进行了批复。当事人在套餐4 未备案并取得民政部门的批复的情况下,对套餐4 进行收费,2023 年6 月至2024 年8 月套餐4(殡仪服务价格项目4)共收取了8 户合计金额152400 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5240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 份1 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4 年9 月11 日,对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 份3 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6 张、当事人办公室主任盖建勋提供的《万安陵园价格公示表》纸质版一份、《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殡仪价格项目》纸质版四份、《关于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开展殡仪服务项目的请示》([2023]请字第2 号)打印版一份、《芒市民政局关于同意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开展延伸服务项目的批复》(芒民复[2023]37 号)扫描件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延伸服务价格公示及备案的书证;

3.《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芒市监限提[2024]24 号及送达回证各1 份,证明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当事人如实提供殡葬延伸服务备案材料、收取2022年1 月至2024 年8 月4 个殡仪服务套餐费的台账和发票以及情况说明的书证;

4.2024 年9 月23 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 份3页附2022 年收费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共计218 张、2023 年收费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共计222 张、2024 年1 月至8 月收费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共108 张,证明当事人收取4 个殡仪服务套餐费的书证;

5.《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提供芒市殡葬服务公司备案材料的函》(芒市监函[2024]36 号)1 份1 页及芒市民政局发来的“芒市民政局关于《关于商请提供芒市殡葬服务公司备案材料的函》的回函”1 份1 页和芒市24 个殡仪服务机构的备案材料(含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备案的殡仪服务价格项目表5 张),证明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芒市民政局商请提供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备案材料的书证;

6.“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明确《关于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开展殡仪服务项目的请示》[2023]备字第2 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函”(芒市监函[2024]40 号)1 份2 页及芒市民政局“芒市民政局关于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开展殡仪服务项目相关问题的回函”(芒民复)[2024]30 号1 份2 页,证明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芒市民政局商请明确《关于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开展殡仪服务项目的请示》[2023]备字第2 号文件相关问题的书证;

7.“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明确殡葬延伸服务价格申报之行为性质的函”(芒市监函[2024]41 号)1 份2 页及“芒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殡葬延伸服务价格申报之行为性质的回复函”1 份2 页,证明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芒市发展和改革局商请明确殡葬延伸服务价格申报之行为性质的书证;

8.“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明确未经民政部门同意收取延伸服务费之行为性质的请示”芒市监函[2024]42 号1 份1 页及“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经民政部门同意收取延伸服务费的复函”(德市监函[2024]28 号)1 份1页,证明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明确未经民政部门同意收取延伸服务费之行为性质的请示的书证;

9.2024 年11 月27 日、2025 年3 月25 日对当事人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的询问笔录2 份11 页,证明穆**对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备案情况、收取殡仪服务项目4 个套餐的收费情况等的陈述;同时附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穆**的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穆**的身份的书证;

10. 2025 年3 月18 日,当事人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请示”([2025]报请第5号)1 份6 页及附件1“关于同意开展殡葬服务管理和殡葬物销售的批复”(潞民复[2008]1 号)复印件1 份2 页、附件2“芒市民政局关于同意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开展延伸服务项目的批复”(芒民复[2023]37 号)复印件1 份2 页,证明民政部门2008 年6 月和2023 年6 月两次同意当事人开展殡葬服务批复的书证;

11.2025 年3 月27 日对原芒市民政局干部徐鹏的询问笔录1 份4 页,2025 年4 月8 日对原芒市民政局局长孔建坤的询问笔录1 份4 页,证明2 人对当事人2025 年3 月18 日提供的情况说明中的内容是否真实的陈述;同时附2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徐鹏、孔建坤的身份的书证;

12.“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认潞民复[2008]1 号文件的函”(芒市监函[2025]20 号)1 份2 页及“芒市民政局关于确认潞民复[2008]1 号文件的回函”1 份1 页,证明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芒市民政局商请明确潞民复[2008]1 号文件的书证;

13“.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明确殡葬延伸服务申报之行为性质的函”(芒市监函[2025]22 号)1 份2 页及“芒市民政局关于商请明确殡葬延伸服务申报之行为性质的回函”1 份2 页,证明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芒市民政局商请明确殡葬延伸服务申报之行为性质的书证;

14.2025 年4 月22 日,对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 份3 页,证明2025 年4 月18 日德宏州纪监委将当事人的电脑及涉及殡葬收费纸质材料拿走的情况;

15.当事人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1 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情况的书证;

16. 2026 年7 月16 日,对当事人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盖建勋的询问笔录1 份3 页,证明盖建勋对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费用等情况的陈述;同时附盖建勋的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盖建勋的身份的书证;

17.当事人德宏万安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整改情况报告》1 份3 页、违规收费退款台账明细表1 份、《业务回单》(付款)复印件8 份,证明当事人的退费情况及共退费8 笔,累计退费金额152400 元的书证;

18.附电话通话截图8 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8 名消费者经电话询问证实已收到退款的书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 年8 月10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芒罚告[2026]7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备案对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的规定,属于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能积极进行退款。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有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截止2026年8 月3 日,当事人已将违规收取的费用152400 元全部退还给消费者。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退款信息进行了核实确认。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第(四)项“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综上,当事人未经备案对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通报批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8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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