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2 浏览量:人次
东莞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对我市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减免。
一、免费对象
(一)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在本市死亡且在市殡仪馆实行遗体火化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二、实施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
序号 |
减免项目 |
减免标准 |
1 |
遗体接运 |
免除普通殡葬专用车市内接运服务费用 |
2 |
遗体火化 |
免除普通火化炉火化服务费用 |
3 |
骨灰寄存 |
免除1年寄存或海葬、树葬服务费用 |
4 |
遗体清洗消毒 |
免除遗体清洗消毒服务费用 |
5 |
遗体存放 |
免除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服务费用 |
6 |
告别厅租用 |
免除租用小型告别厅费用 |
7 |
骨灰盒(盅)1个 |
免除购买简易标准型骨灰盒、盅费用 |
以上列入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行业标准,并由市民政局明确具体服务标准。减免费用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减免程序
(一)本市火化的居民。由市殡仪馆按减免的项目及标准,在办丧费用结算时直接从丧属应支付费用中免除。
(二)异地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人持火化证明、附清单的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殡仪馆按本市减免项目及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应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已在异地减免的,无论减免项目与标准与本市是否一致,均不再重复减免。
四、经费安排
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具体分担安排以《东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分担方式的通知》(东民〔2023〕98号)中规定以准。
五、保障措施
(一)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标准、减免对象资格审查、业务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各环节的规范,监督、指导市殡仪馆及相关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殡葬基本服务标准。会同市财政局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虚报冒领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殡仪馆应当加强殡葬惠民政策宣传,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全面保障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惠民殡葬服务项目,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群众选择同类型的收费项目,不得削减或变相削减服务内容,切实保障群众殡葬基本服务需求。
(三)市财政局应当将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东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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