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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能否通过划拨方式获取用地?

发布时间:2025-09-15   浏览量:人次

民营企业用地是否适用划拨方式?
答案是明确的:当然可以
这一问题之所以仍存在疑问,核心症结在于部分人混淆了 “用地主体” 与 “土地用途” 两个关键概念,导致对划拨用地的适用范围产生认知偏差。

首先需厘清两个核心概念的差异:

从《划拨用地目录》的具体内容来看,民营企业参与划拨用地的场景并非个例,反而早已存在且未来可能进一步拓展。该目录涵盖的四大类用地中,民营企业虽较少申请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但在其余三类用地中均有明确参与空间:

  1. 城市基础设施与公益事业用地
    :若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如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养老服务设施、公共文化场馆等项目,符合目录要求即可申请划拨用地;
  2. 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用地
    :针对能源(如光伏电站配套设施)、交通(如区域物流通道)、水利(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国家重点扶持领域,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时,可按规定通过划拨获取土地;
  3. 特殊公益设施用地
    :包括烈士纪念设施、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等项目,若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同样可适用划拨供地政策。

简言之,土地供应采用划拨还是出让等有偿方式,唯一判断标准是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与用地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完全无关

值得关注的是,2024 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上的平等权利,其中第 12 条、第 13 条对此作出了直接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这两条规定从 “要素平等使用” 和 “政策平等适用” 两个维度,为民营企业通过划拨等方式获取土地提供了法律保障,彻底打破了 “划拨用地仅面向国有企业” 的错误认知,为民营经济在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领域的参与扫清了制度障碍。

 

 

(全文完)

(来源:“省会不动产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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