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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三部门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

发布时间:2025-08-15   浏览量:人次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各市属、市辖区属殡葬服务单位:

为加快完善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函》(桂发改价费〔2025〕4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9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定价项目和标准

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殡葬延伸服务(即特需服务)收费标准、公益性公墓价格和公墓维护管理收费标准。殡葬服务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的项目,其管理方式按照民办函〔2024〕70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指遗体接运、收殓拾尸、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殡葬延伸服务(即特需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化妆整容、告别仪式场地(设施)租赁、探视遗体。目前遗体接运费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尸袋或一次性寿毯,殡葬服务机构可根据丧属意愿等具体情况,按实际采购成本据实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收费,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材料规格、价格等信息。

在按规定程序重新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前 ,我市市属、市辖区属殡葬服务单位的上述殡葬服务收费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殡葬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制定和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殡葬服务单位在服务收费过程中,应遵循丧属自愿选择的原则,并向丧属提供服务收费明细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并由丧属签字确认,引导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丧葬用品)并收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使用自带殡葬用品。禁止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的标准化服务内容另行收取费用。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加快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同时,积极配合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范殡葬服务单位收费行为,推动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长效常治,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南宁市市属、市辖区属殡葬服务单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清单

 

2025年8月8日

 

 

 

(全文完)

(来源:南宁市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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