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城市

殡葬信息网 | 殡仪馆 |

殡仪馆能否被私人承包运营问题的背后是对民营的偏见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量:人次

本文中问答内容来自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和民政部官网交流互动栏目。


问:社会资本能不能参与殡葬服务提供?

答: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中明确指出,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投资殡葬服务行业,但对于具有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葬设施,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对于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从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做好评估论证,审慎确定合作模式,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细化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并可通过派驻管理人员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

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合作项目,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

民政部

2018年01月10日


 

上面的回答应逐字逐句的读,里面既列出了问题,也给出了答案。

过去民营资本与殡仪馆间的纠纷案例并不少,有民营单位赚的盆满瓢满,也有亏的一塌糊涂。

资本的逐利性,和殡葬的社会属性、公益属性,有相互利用,也有相互嫌弃,二者爱恨情仇终以法庭的判决告终。

如何让民营继续保持活力、充满信心,又不伤及群众利益,造福社会,应被重视起来。

目前,有一部分缺乏思考的人,把殡葬问题都归结于个人、一条龙等有民营属性的参与者,进而对民营资本、民营参与经营污名化、敌对化,表现出极端的、无脑的一刀切。

模式没有绝对的完美,有缺陷也很正常,我们不应回避,也不能因为部分有缺陷就否认整个模式。

我支持殡葬的公益属性,但纯粹的公益属性,若没有利益的支撑,全靠输血维持,是很难不变样的维持下去。

在市场环境下,一人仅有一次的极低需求能保持低利润,也应算是公益吧。

总之,我们需要推动民营参与模式的健康发展,而不是干掉这一模式,直接把民营排除在外。

 

下面是民政部最近的答复:

咨询:关于殡仪馆能否由第三方或社会资本运营的咨询(2025-05-15

向民政部咨询一下,殡仪馆能否由第三方或社会资本运营,背景是**县民政局在2013年与北京***业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县殡仪馆承包经营协议书,期间殡仪馆的所有功能都有第三方公司使用,其基本殡葬惠民补贴也由第三方公司领取。协议于2023年到期,期间河南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县民政局将殡仪馆收归国有经营,在2024年**县民政局与与**市**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县殡仪馆租赁经营协议,将殡仪馆二次发包,**民政局所依据的就是民政局的文件,民发【2018】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四项、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十一)规范社会资本参与。

想请问民政部,**县民政局所依据的文件是否能作为将殡仪馆二次发包的正当依据,如果不能的话,有没有具体理由或者文件依据。上述事宜,盼予明确回复。

答复:

您好,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殡仪馆的建设运营具有公共服务属性,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民发〔2018〕5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殡葬服务行业,但也明确要求,对于具有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葬设施,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强调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社会资本合作方,要建立退出机制。河南省民政厅和濮阳市民政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将殡仪馆收归国有经营,应该是考虑到第三方运营存在服务管理不规范、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等问题。因此,清丰县民政局不能简单地仅依据该文件就将殡仪馆二次发包,而应在确保殡仪馆公益属性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决策。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答案其实已经清晰明确,可以承包,但有前提;达不到目标,也可以终止合同(退出机制)。

对上述提问内容,我有以下疑问:

1、提问者的身份是?(普通群众、有竞争关系的从业者、殡仪馆工作人员等?)

2、提问中的“所有功能都有第三方公司使用”,那原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在哪里?火化等岗位也无民政(殡仪馆)的人监管(基本殡葬服务需强化主体责任)?

3、“基本殡葬惠民补贴也由第三方公司领取”,惠民补贴应该走的财政结算通道。有没有这种情况,若第三方公司在提供惠民补贴项目服务时未收取相关费用,那这个费用该如何走流程?

有些地方是先收后退,具体操作要看当地的相关政策吧,但这个是账的问题,完全可以由审计部门核查和澄清的。

4、二次分包,但承包商不同。第一次分包若是违规的,那第二次必然违规。那第一次分包的依据是什么?仅质疑第二次的是否合规,是不是有点针对性了。

上级要求收归国有经营的原因,以及为什么不执行上级文件,才是关键。也不能因为有文件支持,就可以违背原则的继续执行分包协议。

5、承包合不合规,不是以承包的效果来决定的,效果决定的是是否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不能因为承包效果不好,就认为是承包模式、民营参与运营有错。这是两码事。

如,你吃花生过敏,难道就说花生会导致过敏,所以所有人都不能吃花生了,也不允许种花生了?

服务管理不规范、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等”,这些问题是承包模式所造成的?承包过的殡仪馆都是如此?那没有被承包的殡仪馆就没有出现过类似问题?

6、目前,正处在殡葬专项整治时期,风没有吹到这里?
 
总之,民营参与是有文件支持的,是合规定的。若提问者的目的是质疑模式的合规性,还不如去解决模式带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监督扶正比扼杀更有价值和意义。

 
(完,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特别提示:本站所标注价格及相关信息来源于网络采集,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墓园前台咨询为准。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