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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明确规定来了!

发布时间:2025-06-22   浏览量:人次


按照程序报备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落实事前报备规定: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事等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备表。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所在单位进行书面登记,事后备案。

(二)同一事件同一家庭中多人涉及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或主办者进行报备,并附上其他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以及与本人关系等情况;其他人可不再报备,但对真实性负责。

严格遵守规定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律不准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父母、配偶和子女)操办的婚丧等事宜,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以上人员的礼品礼金;婚、丧事宜邀请对象原则上控制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二)一律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用公款支付礼金或购买礼品,不得由任何单位或者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一律不准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或者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各种化整为零形式变相大操大办;

(四)一律不准以生日祝寿、乔迁履新、就业参军、生病住院、升学留学、立功受奖等相关名义借机敛财,不得接受近亲属以外人员的礼品礼金;

(五)一律不准收送超出本地区移风易俗人情往来最高限额,宴请桌数、车辆规模、餐饮标准、仪式规制、彩礼聘礼等不得明显高于操办地群众认知水平;

(六)一律不准在城区主次干道和公共聚集场所、镇区主要街道操办有关丧事活动,不得存在吹打、厚葬等与移风易俗相悖的行为,不得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七)一律不准发生其他违反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规违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员干部如何正确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党员干部警惕4不得

党员干部如何正确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党员干部,婚丧嫁娶,这些“红线”不能踩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属于正常的习俗,但党员干部如果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操办,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借机敛财的,则属于违纪行为。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时,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避免触碰纪律“红线”。

党员干部警惕4不得

1、不得事前不申报、事后不报告

操办喜庆事宜,根据当地要求提前申报,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事后要及时报告。对结婚宴请事项男女双方合并办理,分开办理或按家乡习俗分批宴请情况,须如实报告办理总桌数。

办理丧事应根据当地要求在办理前以适当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

本人填写报告事项,报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2、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或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变相大操大办

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喜庆事宜,以及办理丧事时,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坚持从简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

3、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收取其礼金或借机敛财;将相关费用摊派给管理和服务对象

“借机敛财”,是指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默许他人来捧场子、“凑份子”。“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是必须达到多少金额才是“借机敛财”,只要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到钱财,无论多少都是违纪。

4、不得使用公务车辆、公物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影响正常的群众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法规室权威答疑: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关于“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建议对婚丧嫁娶、宴请的规模及收送礼金奠仪的金额制定明确标准,还建议执行时尊重少数民族民风民俗,不应“一刀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本条是在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原第二款未作修改。

其次,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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