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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华侨殡葬管理政策研究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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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部门根据侨情变化制定及调整华侨殡葬管理政策:一是通过法规及通知形式规范华侨原籍安葬的申请手续与卫生检疫等程序;二是侨务与民政部门联合在各大侨乡筹建华侨公墓,为华侨提供精准服务;三是将华侨祖墓作为特殊坟墓与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并列,多管齐下进行多方位保护。华侨殡葬管理政策的变与不变,既体现出我国侨务政策因时因势适度调整的灵活性,又体现出为侨服务、凝聚侨心侨力的初心。

关键词:改革开放;华侨殡葬;原籍安葬;华侨公墓;华侨祖墓

作者钱源初,五邑大学广东侨乡文化研究院讲师,研究方向:侨乡文化史、岭南区域史。

华侨远渡重洋出国谋生,素有浓厚的落叶归根思想。早期华侨出洋之前往往在立约中写明“生死回华”字样。清末至民国时期,大量海外华侨的骨殖通过香港东华医院转运回内地原籍安葬,学界对华侨丧葬文化有较多关注。新中国成立初期,因应政治复杂环境,此前流行的华侨原籍安葬基本中断,转入沉寂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国务院与各级侨务、民政部门等开始主导并规范华侨原籍安葬细则,同时重视华侨公墓以及华侨祖墓的修建与保护,体现出新时期我国华侨殡葬管理政策的新变化。

一、规范华侨原籍安葬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标志着我国开始步入改革开放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当天,全国侨务会议同时在北京召开,明确侨务政策要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党和国家将侨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根据改革开放的实践,以及海外侨情的变化与特点,制定并不断调整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

在侨务工作中的华侨殡葬政策调整方面,首先是恢复并规范华侨原籍安葬问题。1984年5月28日印发的《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民20号)专门规范了华侨原籍安葬问题,目的是“满足广大爱国侨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加强祖国和海外华侨的联系,争取华侨第二代、第三代进一步心向祖国”。《通知》规定:“华侨要求去世后回国安葬的,应由其亲属向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华侨本人遗愿或亲属的要求,侨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安葬的公墓和有关安葬事宜。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准许在故里安葬。”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广大海外华侨与祖国联系互动更为密切,不少华侨希望百年之后能安葬故里。1984年开始有序恢复曾中断三十余年的华侨原籍安葬活动,与原来由社团及善堂等民间组织的做法不同,改革开放之后的华侨原籍安葬事宜统归政府主导,由亲属向所在地区省级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侨务与民政部门商议,大多埋葬在华侨公墓。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地方政府开始细化华侨原籍安葬的落实措施。如江苏省侨办、民政厅随即发出通知,规定:“旅外侨胞要求去世后回祖国故乡安葬的,凡原籍本省或国内亲属在本省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的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由侨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处置安葬的有关事宜。原籍外省,又无亲属在本省的旅外侨胞,要求在本省安葬的,由省侨务办公室受理,并会同省民政厅审批处理。旅外侨胞去世后要求在本省安葬的,应尽量安排在华侨公墓或其他公墓,也可以在其故里或亲属所在地就地安葬。对于要求与国内配偶在现存祖墓或其他墓地合葬的,原则上应予同意。”江苏省的做法是对中央部门文件精神的进一步细化,即将旅外侨胞区分为原籍本省与原籍外省两种情况,并同意华侨可以在华侨公墓、祖墓等地安葬,灵活解决华侨安葬墓地问题。在华侨殡葬政策变动之际,专门为华侨服务的殡葬公司应运而生。如浙江省宁波市成立了华侨殡葬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华侨以及港澳台胞本人及其父母、配偶亡故后的殡葬事宜。

随后,华侨回国原籍安葬问题被写进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之中,第九条规定:“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中对华侨原籍安葬实际上尚无具体规定,需要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而根据上述1984年《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规定,华侨原籍安葬需要先向省级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侨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安葬事宜,因此《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处理华侨原籍安葬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侨务部门。由于国家对华侨原籍安葬没有正式的具体规定,地方上处理此类事情仍旧依靠民政与侨务部门。例如,1986年8月1日颁布的《云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原籍安葬的,在民政部、国务院侨办未作正式规定前,暂按以下办法处理,即:经亲属申请后,由当地侨务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商定安葬地点,但不得占用良田好地。有条件的侨乡,也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资兴建公墓。”此前政策是要求华侨原籍安葬需要向省级侨务部门提出申请,云南省的做法则是将权力下放,改由当地市县侨务与民政部门商定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注意到华侨与侨乡的密切关系,提出可以在条件成熟的侨乡建造公墓,此后主要为华侨提供殡葬服务的华侨公墓陆续出现。

1989年9月,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中国殡葬协会正式成立。同年,中国加入国际殡葬协会。我国的殡葬政策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涉及华侨原籍安葬过程中的尸体、骨灰运输问题得到更好规范。1993年颁布的《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明确规定海外华侨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办理尸体、骨灰入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承运尸体。中国殡葬协会下属的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是负责华侨尸体或骨灰运输的专业机构。1998年《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规定华侨要求将遗体、骸骨或骨灰运出入境,承运人必须持有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发放的《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才能办理国际运尸业务。经检验检疫机关核查合格后,方可签发《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显然,这些政策的制定对于华侨原籍安葬更具有规范性与可操作性。2001年11月,福建省殡葬协会与厦门市殡葬管理处合作成立福建省八闽殡仪服务中心,承担福建省内国际运尸业务,福建省由此正式开展国际运送遗体服务,结束了以往通过上海转道运送的历史。

广东省是我国著名侨乡,华侨人数众多,改革开放之后不少老华侨及其亲属希望可以回原籍安葬。1993年,广东省发布《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要求入粤安葬实行安葬证管理的通知》(粤民民〔1993〕134号),率先针对华侨原籍安葬规范安葬证管理。此举取得良好社会反响,“我省自1993年以来实行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管理制度,既满足了广大华侨、港澳台同胞逝世后‘落叶归根’、回归故土安葬的愿望,增强了祖国对海外华侨的向心力,加强了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联系,又对规范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2005年公布的《广东省民政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港澳台同胞、华侨遗体要求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火化的,按照省民政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等手续。”同年,广东省民政厅、侨办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所需手续与办理,以及相关管理问题,“凡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同时规定需要经过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最后经由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广东率先实行华侨安葬证政策,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华侨落叶归根的愿望,使华侨原籍安葬的殡葬政策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此规定对粤籍华侨关系甚大,随后各地侨刊如《文楼乡音》《梅阁侨刊》《葵城乡音》等均进行了转载。

二、修建华侨公墓

公共墓地,简称公墓,是供公众埋葬遗体或尸骨、骨灰的场所。按照规模及性质可分为国家级公墓、平民公墓、回民公墓、华侨公墓、外国人公墓。早期华侨原籍安葬活动属于民间自发组织活动,海外华侨骨殖经由当地会馆、善堂等机构收集之后,统一寄托海运到香港东华医院再转运内地各医院或慈善机构,通知逝者亲属前往领取并给予丧葬费,无人认领者统一埋葬在公墓,因是慈善组织所建,此类公墓又被称为华侨义冢,至今在广东江门、广州等地仍存在。不过与上述无主坟墓不同,改革开放之后,为了适应归国华侨日渐增加的侨情变化,侨务与民政部门开始联合出台政策允许修建华侨公墓,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修建的华侨公墓,为华侨落叶归根、葬归故里提供了便利。

1984年印发的《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民20号)规定:“凡是华侨比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下,在侨乡,或选择交通方便、接近侨乡的适当地点,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筹建若干‘华侨公墓’,作为安葬华侨骨灰的场所。所需投资由侨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筹集,列入地方基建计划,从经营收入中逐年收回。”以上表明政府允许在侨乡及其周边地区修建华侨公墓,投资则由政府支持。至于华侨公墓的管理,亦明确为“‘华侨公墓’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管理,要做到热情服务,提供方便,尽量满足华侨亲属的合理要求,收费价格要合理,不得搞商业性营利活动,不得任意加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与港澳商人和外商在内地合作经营墓地”③。此时属于改革开放初期,故而特别强调华侨公墓的非营利性质,并且杜绝外资参与墓地经营。华侨公墓的建设与使用范围开始得到规范,例如江苏省规定:“需要建立华侨公墓的地方应由各市统一规划,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华侨公墓只限安葬旅外侨胞、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他们的配偶”。

随后,由于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20世纪90年代出现华侨殡葬政策松动现象,开始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经营公墓。1992年8月25日公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政策由杜绝到松动,使外资参与公墓热情高涨,甚至在坊间出现“想要富,造公墓”的说法,民政部门紧急对此予以控制。1992年11月9日,《民政部关于兴建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2〕370号)颁布,提出宏观管理上“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满足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落叶归根回国(大陆)安葬的愿望,在一些地方吸引外资兴建合资公墓是必要和可行的,应予支持”,但是要求“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经过认真地调查论证,对回大陆安葬的港澳台同胞和回国安葬的海外华侨数量作出估计,以确定是否需要兴建合资公墓,以及建多少。在此基础上,作出统筹规划,有步骤地兴建,而不能急功近利,盲目引进外资匆忙兴建。根据国家殡葬改革方针,骨灰(遗体)的处理应采取多样化措施,因此,兴建公墓只是安葬形式之一,只能适度发展,特别是中外合资公墓更要有计划、有控制地兴建,否则,达不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要求制定规划,并明确申报中外合资公墓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兴建中外合资公墓,原则上要建立在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的故乡”。1993年1月15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当前兴办经营性公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民事函〔1993〕9号)列举各地包括中外合资公墓在内的经营性公墓违反公墓管理法规原则的例子,强调吸收外资兴办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必须统一规划,由民政部审批。1995年2月6日印发的《民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控制吸引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民事发〔1995〕6号)中指出中外合资兴建的殡葬服务设施“为满足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叶落归根、回国安葬的夙愿,缓解骨灰存放的紧张状况,对加快我国殡葬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非殡葬管理部门和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商合资兴建经营性公墓。这些公墓有的占用大量耕地,有的建在林区,有的建在旅游风景区,有的甚至建在城区”。尤其是“殡葬服务业属特殊行业,一般不鼓励外商投资,因特殊需要设立此类项目,要严格控制”。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殡葬管理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1998年5月19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明确:“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兴建的公墓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港及澳门、台湾)合资合作兴建的公墓,即为非法公墓。”这些未经批准的公墓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通过以上梳理可见,自从1984年民政部、国务院侨办筹建华侨公墓开始,华侨公墓的修建由官方主导到中外资本进入,一度出现混乱扩张态势,民政部特此三令五申予以规范,以加强华侨公墓管理。在此过程中,侨务部门注意到侨乡修建华侨公墓的必要性,因此最早与民政部提出联合筹建,至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乱象则主要由民政部发文予以纠正。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外资对殡葬业的投资限定为兴建公墓,其他树葬、壁葬、骨灰堂等处理骨灰(遗体)的领域“应该积极吸引侨资和港澳台资本进入”。

因应华侨殡葬政策变动,20世纪80年代起国内不少侨乡均开始修建华侨公墓。以广东省为例,深圳特区较早建立华侨公墓,1982年深圳大鹏湾华侨墓园在盐田区梅沙街道兴建,经营范围为:办理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先人的遗体、骨殖、骨灰的安葬及营建寿基墓碑等殡葬业务。1984年广东省民政厅、侨办转发《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随着入粤安葬的华侨越来越多,为了做好华侨去世后回大陆安葬的业务,广东省决定在华侨较多的地区试建华侨公墓。华侨公墓在广东省开始得到普及,省城广州及侨乡江门开风气之先。

1984年4月,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黄埔分公司与香港福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兴建黄埔华侨永久墓园,1986年开始营业,广告语为“树高千丈,落叶归根”,“经营土葬及安葬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同胞先人的遗体、骨殖、骨灰,是经国家民政部认可,市政府批准的,纳入广州市城市规划”。墓园牌坊楹联由香港仁济医院董事长席正林撰写,联文为:“落叶归根,延远莫忘宗祖;入土为安,福泽应在子孙。”每年清明时节,不少侨胞来到墓园拜祭,“使墓园成为维系海内外乡亲的纽带”。1988年,广州市殡仪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华永久墓园公司合资兴办中华永久墓园,这是经民政部批准的我国第一个中外合资经营的公墓,主要接待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原籍安葬遗体或骨灰。1989年1月9日开始营业,安葬在中华永久墓园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须是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其在国内的亲属;二须付港币;三须是群众身份。坟墓买主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在国内的亲属。因之,此类华侨公墓在无形之中对侨务工作具有深远且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华永久墓园的名气越来越大,甚至旅居西方国家的华侨也来此购买墓地,海外华侨普遍认为为他们归国安葬办了一件大好事。并促进了广州旅游业的发展,每年都有几千名华侨到此扫墓或参观,为争取华侨心系祖国大有益处”。该墓园兼营代运骨灰、骨殖、棺柩进口等业务,在香港、广州均设有办事处。另一处广州市新塘华侨公墓由原新塘公墓改建而成,占地较大且相对独立,安葬对象为华侨、港澳台胞遗体或骸骨。

江门市作为我国著名侨乡,同样率先结合地方实际,建有多处为华侨服务的墓园。江门市海外华侨众多,许多老华侨希望百年之后能安葬在家乡的土地,为满足海外侨胞落叶归根的心愿,江门市殡仪馆兴建“江门市长青墓园”,开平县殡葬管理服务公司兴建“开平中华永久墓园”、新会县殡葬管理所兴建“新会长青墓园”。新会长青墓园位于会城镇竹场东坑尾(会城殡仪馆附近),1991年1月开始兴建,同年6月将新会劳动大学天子地公园公墓48亩并入长青墓园。1993年,台山市民政局属下的台山市殡仪馆服务公司与香港永恒殡仪公司合作兴办台山市华侨永久墓园,“墓园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及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安葬遗体(骨灰)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除了上述广州、江门诸例,广东地区经营性墓园中其他的华侨公墓,还有佛山市南海华侨墓园,中山市福荫园公墓华侨墓园,四会市聚福宝华侨陵园(曾用名“四会郑大仙华侨公墓”),汕头市宝峰山华侨永达墓园,潮阳华侨永久墓园,惠东县华侨墓园,揭阳市德泽园华侨公墓等。1994年9月15日公布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第十五条规定:“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将华侨较多的侨乡兴建华侨公墓的做法以管理办法条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对此后华侨公墓的兴建提供法律依据。华侨公墓已经成为连接侨乡与海外华侨的精神纽带之一,正如有学者所论:“大量移居港澳及海外的岭南子孙,虽处于西方生活的漩涡,但民族意识和乡土之情始终不泯。南粤大地和多处华侨公墓长眠着的老华侨们,无声地却强有力地表达了自己‘落叶归根’的赤子情怀。”

至2006年,我国有经营性公墓1731个,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公墓及塔陵园39个,华侨公墓30多个。除了上述广东省华侨公墓之外,较为著名的华侨公墓还有北京万佛华侨陵园,河北易县世界华侨陵园,福建泉州长安华侨墓园,上海青浦华侨公墓(淀山湖归园),江苏南京白龙山思亲陵永久华侨公墓、苏州东山华侨公墓、常州市凤凰山华侨公墓、无锡市华侨公墓,浙江杭州龙居寺华侨陵园、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华侨公墓,河南开封市华侨公墓,山东烟台华侨公墓等,这些华侨公墓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华侨。1992年清明节前夕,杭州龙居寺华侨陵园正式启用,“可接受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遗属申请,预计可满足一万名海外游子魂归故乡的遗愿”,同时“陵园还为华侨提供多层次服务,包括加工先人石雕、泥塑肖像,烧制彩色、黑白瓷像,提供放生宠物及随葬品等,并可举行宗教仪式”。1998年3月,为了满足广大海外华侨华人落叶归根的夙愿,由民政部和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首都唯一一座华侨陵园——北京万佛华侨陵园一期工程竣工,正式向海外华侨提供殡葬服务。遍布全国各地的华侨公墓均承接海外侨胞的遗体、遗骨、骨灰安葬业务,为华侨在原籍安葬提供了必要的殡葬设施。

三、保护华侨祖墓

中国人历来视死如生,祖墓对于家族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海外华侨将祖居地、祖坟、祖祠视为根之所在,因此保护祖墓成为华侨寻根问祖的精神寄托,也是其身份认同的重要载体。1984年7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84〕侨政会字042号)发布,明确“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寻根问祖’的愿望,照顾他们思祖怀乡的感情,对他们提出修复祖墓的要求,原则上应予同意”。与原籍安葬一样,此政策的出台是改革开放之后适应侨情变化的举措,允许华侨回乡修复保护华侨祖墓,有利于广泛团结华侨,更好地推动祖国的改革开放大业。与此同时,对于华侨修复祖墓有相应手续与要求,规定:“一、华侨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原墓址现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三、华侨修祖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内,不要扩大。四、对华侨要求修复祖墓所需要建筑材料按照国家牌价予以供应,不准趁机勒索。”

政府除了允许华侨修复祖墓之外,还多方面对华侨祖墓进行保护。1984年8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指出华侨祖墓被盗的严峻现实,“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发生了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福建、广东等省的某些侨乡,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更为猖獗。有些盗墓分子结伙流窜,到处挖掘坟墓,盗取金银、珠宝等陪葬物;有些甚至将盗取的棺木重新油漆后,高价出售。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基于思祖怀乡的感情,一向对祖墓特别重视。许多华侨漂洋过海,千里迢迢回到祖国寻根问祖,祭扫祖先坟墓。盗掘华侨祖墓的行为,严重损伤了华侨思念祖国的感情,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坚决制止盗墓活动,依法严厉惩处盗墓分子”。更重要的是,这份通知认识到华侨与侨乡祖墓的密切联系,设身处地为华侨考虑,充分体现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于华侨的关怀备至之情,要求不得挖掘拆毁华侨祖墓,违法者论处,并加强法治宣传,多管齐下保护华侨祖墓。对于国务院侨办、民政部的通知精神,各地予以贯彻落实。上述通知仅仅发出3日之后,江苏省侨务办公室、民政厅就立即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对现有的华侨祖坟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妥善处理。涉及旅外侨胞中有较大影响人物的祖墓和回国安葬问题,应从优、从宽给予照顾。旅外侨胞提出修复祖墓的申请由所在县(市)民政或侨务部门受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体现出这一时期保护华侨祖墓政策得到及时的支持与响应。

保护华侨祖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8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将华侨祖墓列入国家保护范围,与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并列,体现出国家对于华侨祖坟的重视。1992年8月25日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要求各类公墓补办审批手续,由殡葬事业单位参与改造,但是华侨祖墓等特殊坟墓仍按原有规定执行。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殡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等地区建造坟墓。但是,华侨祖墓属于特殊坟墓之一,“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从严把握,由省侨办提出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始至终,国家层面政策对于华侨公墓持保护态度。

1990年我国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各省在贯彻实施该办法时注意保护华侨祖墓。例如,江苏省规定“对经本省核准保留的归侨、侨眷境外亲友的祖墓应当给予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毁。确因征用土地等基本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事先通知其眷属,给予妥善迁置”。云南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华侨、归侨祖墓给予保护。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盗掘和毁坏华侨、归侨祖墓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惩处。华侨修复祖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侨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海南省规定“对华侨祖墓予以保护。确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告知华侨或者侨眷,并给予合理的迁移费用。”可以看到,各地基本上执行国家政策并结合现实情况进行细化。

结语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侨务部门联合民政部门制定的华侨殡葬政策,恢复了中断数十年的华侨原籍安葬的传统,规范申报手续,为广大华侨“落叶归根”提供政策便利;侨务部门最早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华侨公墓的兴建,一度引入外资参与运营,提高殡葬服务意识,为广大华侨“入土为安”提供殡葬设施;侨务部门提高华侨祖墓的社会地位,联合打击盗挖华侨祖墓行为,为广大华侨“寻根问祖”提供精神寄托。华侨殡葬管理政策的变与不变,既体现我国侨务政策因时因势适度调整的灵活性,又体现出为侨服务、凝聚侨心侨力的初心不改。“侨胞利益无小事”,华侨殡葬政策嬗变中的经验,必将为新时代我国侨务政策制定、维护华侨权益提供重要的借鉴。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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