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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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关于废止〈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说明》在包头市司法局公告通知栏全文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 人:李艳 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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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baotoulifa415@126.com
通信地址:包头市司法局立法科
包头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9日
关于废止《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说明
《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3月1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20年以来,为规范全市殡葬管理秩序、推动殡葬工作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但是《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放管服”改革深化推进,《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当前殡葬改革工作形势已不相适应,不能很好的指导、规范殡葬管理工作;同时,鉴于上位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已启动修改,从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修改后的上位法内容更具体,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此外,国家和自治区发布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民政发〔2024〕3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新文件紧密结合当前殡葬管理实际,内容更加全面、规范和细致,《条例》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少。
综上所述,《条例》已不具备继续施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建议废止该条例,废止后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和有关规定即可。
(全文完)
(来源:包头市司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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