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11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亡故人员一次性发放殡葬救助金,标准按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执行。该政策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了五类救助对象,涵盖具有宁夏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亡故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亡故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亡故人员,以及市、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亡故人员,同时将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无需宁夏户籍即可享受殡葬救助。
在救助标准方面,《办法》规定,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其他困难群众等救助对象亡故后安葬(放)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将按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一次性发放殡葬救助金。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则由当地民政部门据实核报,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予以救助。同时,《办法》要求公益性公墓对救助对象给予墓位使用费10%的优惠,并鼓励经营性公墓减免相关费用。
《办法》规定,殡葬救助资金将从自治区和地方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或由地方安排的殡葬救助金解决。各地救助标准高于自治区标准的,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申领程序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逝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等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殡葬救助金。救助对象在异地亡故、安葬(放)的,经办人应持相关资料到逝者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殡葬救助手续。
《办法》同时明确了三类不予救助的情形,包括应当火化而土葬、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外散埋乱葬;已通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渠道领取丧葬补助金的;已在异地或其他渠道领取丧葬补助金的,均不再重复救助。
《办法》强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力度,提升政策覆盖面。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殡葬救助政策,监督指导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优化便民服务、落实费用减免。各级民政部门要与财政、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一站式”办结的原则科学设计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殡葬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救助资格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侵占、挪用和截留。
《办法》的出台通过制度化的经济援助,有效减轻了困难群众的丧葬负担,强化殡葬公益属性,让殡葬服务这项“身后事”更惠民,也更让群众省心、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