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1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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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民政局
关于对《石嘴山市经营性公墓转制运营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规范我市公墓管理秩序,破解经营性公墓用地手续不全、经营性质模糊、价格机制偏离公益属性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殡葬用地管理的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石嘴山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石嘴山市经营性公墓转制运营方案(征求意见稿)》。
依据有关规定,现就该政策进行预公开,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预公开时间: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28日。意见反馈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于9月28日下午18:00前反馈至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所提意见或建议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个人提交的意见反馈应签署真实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公众应在公示期内,按照公示要求的方式,提交反馈意见和建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意见,我局将对此事项不再重复征求意见。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石嘴山市民政局
2025年8月28日
石嘴山市经营性公墓转制运营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公墓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意见>的通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民政厅 林草局关于依法分类处置非法占地用于殡葬设施问题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5〕6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公墓用地手续和经营性质,优化殡葬资源配置,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针对公墓用地手续不齐全、超范围用地、土地取得方式(未招拍挂出让)与经营性许可矛盾以及市场调节价背离公益属性、价格虚高等突出问题,遵循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分类施策、稳妥推进,严格监管、规范运营,节地生态、绿色发展的工作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依法处置、分类施策,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公墓用地合法合规、经营性质清晰、价格机制回归公益属性。
二、主要措施
(一)分类调整公墓经营性质与用地方式。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公益性公墓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对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公墓,在依法办理完毕不动产权登记等全部用地手续后,可继续作为经营性公墓运营。对无力或不愿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公墓,鼓励其整体转型为公益性公墓,由公墓经营主体自愿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市级民政部门汇总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转为公益性公墓后,市、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不同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也不同意转型公益性的经营性公墓,实行严格封闭管理,严禁继续新建、销售墓位。已建未售和已售未安葬的,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补偿后,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和功能,公墓后续维护继续由原经营主体负责。为避免“弃墓危机”“死墓危机”,在转制中原经营主体不变,原责权不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重构公墓价格机制,凸显公益属性。对取得城市公益性公墓许可证的公墓,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等规定,依法依规制定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管理的通知》(民函〔2025〕42号)要求,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成本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墓墓位(格位)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经营主体根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民政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市、县民政部门加强对经营主体定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强化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殡葬领域价格行为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串通涨价、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墓位建设,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制定墓位建设规范标准,严格墓位占地面积上限,严令禁止在建、新建高档墓位,严禁建设活人墓,鼓励少用石材、禁用高档石材、减少硬化面积。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建设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等立体安葬设施,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倡导草坪葬、树葬、花葬、骨灰撒散等葬式葬法。加强公墓内道路、给排水、消防、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提升原优抚型、普通型墓区的配套设施标准。推动“绿色墓园”建设,提升公墓绿化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行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对居民亡故火化和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亡故人员,以及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和无名尸体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给予殡葬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与执法监督。加大跨部门综合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全区深入推进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执法联动机制,明确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维持现有公墓分级监管框架,市青山陵园由市民政局直接监管;沟口公墓(含惠农区辖区范围内部分)继续由大武口区民政局监管;长城公墓(含惠农区辖区范围内部分)继续由平罗县民政局监管;其他公墓由所在县区民政局监管。涉及跨区域的,相关县区做好监管配合。实施信用监管。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归集记录公墓经营主体(含委托运营方)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格落实年检制度。加强公墓年度检查,细化年检标准,对年检“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公墓经营许可证。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通过购买式服务、公益性岗位及编制内调整等方式,在现有基础上配齐配强殡葬管理人员,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殡葬管理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设立殡葬服务投诉专线、张贴殡葬领域投诉二维码,推行公墓运营年报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民族宗教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倡导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创新宣传形式,大力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殡葬新风尚,引导群众转变观念,革除丧葬陋习,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等文明祭祀方式,营造支持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县区要从服务民生、推动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经营性公墓转制运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打破壁垒、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动对接相关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建立定期会商机制,通报进展、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高效推进;各相关部门和县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加大信息沟通与反馈,提升执行效能,依法依规指导完善公墓用地手续、解决用地合规问题,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对跨区域公墓监管难点开展专项协调,加大价格巡查和执法力度,形成监管闭环。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和群众诉求,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营造理解、支持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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