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6-24 人浏览
特别提示:本站所有标注价格及相关信息均来源网络采集(非墓园产品单位在本平台报价及信息提供者),无法保障其准确真实有效,随时间都会有变动,未能及时更新和核实,实际价格以墓园单位报价为准,如有异议,产品单位和平台概不负责,敬请见谅,如有不妥请来电告知,予以改正或删除相关信息。谢谢!
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 号)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 号)、全省深化移风易俗促进殡葬改革电视会议精神,现就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对象
(一)具有德州市户籍去世火化的居民。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在异地死亡并就地火化的凭当地殡仪馆的收费凭证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德州市居民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补贴标准。
(二)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去世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及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儿童;
2.在我市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
3.驻德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德州市户籍的学生;
4.驻德部队的现役军人;
5.本市接收的待安置期间的退伍军人;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含馆内抬尸费和消毒费);
(二)3天内遗体存放(含冷藏)费;
(三)扒灰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四)一年内骨灰寄存费。
三、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基本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属地管理,需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死者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具有德州市户籍的居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
2.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的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需提供医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3.驻德州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逝者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驻德州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5.待安置期间的退伍军人,需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未知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书。
(二)审核。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免除。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在户籍所在地死亡但到户籍所在地以外火化遗体的服务对象,不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四、经费保障
(一)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对非省管县(市、区)补助20%,德城区、天衢新区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对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由死者居住地或者发现地所属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火化人数,以及上年度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于每年4月底前将资金预拨到位。次年年初,殡仪馆按照免除项目和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上年度实际免除数额,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并附《申请表》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结果,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预拨资金进行结算。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基本殡葬福利化是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各县(市、区)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操作规程,确保程序严格规范。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强化对殡仪馆的监督指导,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殡仪馆收费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三)规范服务,严格操作。殡仪馆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公开公示相关政策和数据,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物价标准,认真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2月29日实施,有效期到2029年2月28日。
关于优化德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德州市民政局、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有关事项的通知》(德民发[2024]2号)要求,为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事宜,现对德州市户籍去世后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程序进行调整优化,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和免除标准
德州市户籍群众在户籍地殡仪馆办理火化业务或者具有德州市户籍的居民在异地死亡并就地火化的,执行《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有关事项的通知》(德民发[2024]2号)有关规定。
德州市户籍居民在德州市辖区内非户籍地(市域内跨县市区)死亡并就地火化的,丧主或经办人须持身份证,并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上述证明签发地殡仪馆办理火化业务,现场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标准按照火化地政策执行。
二、资金保障要求
对德州市户籍居民在德州市辖区内非户籍地死亡并就地火化的,惠民殡葬资金由火化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在德州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业务的,惠民殡葬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情形参照《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有关事项的通知》(德民发[2024]2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惠民殡葬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殡仪馆要严格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相关资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如遇政策性变化,再根据政策要求进行优化调整。
该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殡仪馆基本信息
德州市经营性公墓基本信息
注:本网站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相关诉求,请联系 4001133231
网站备案号:陕ICP备2023019003号 殡葬信息网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CopyRight (C)2015- 2020JiuYiYongSheng Technology All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