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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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厘清两个核心概念的差异:
从《划拨用地目录》的具体内容来看,民营企业参与划拨用地的场景并非个例,反而早已存在且未来可能进一步拓展。该目录涵盖的四大类用地中,民营企业虽较少申请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但在其余三类用地中均有明确参与空间:
简言之,土地供应采用划拨还是出让等有偿方式,唯一判断标准是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与用地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完全无关。
值得关注的是,2024 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上的平等权利,其中第 12 条、第 13 条对此作出了直接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这两条规定从 “要素平等使用” 和 “政策平等适用” 两个维度,为民营企业通过划拨等方式获取土地提供了法律保障,彻底打破了 “划拨用地仅面向国有企业” 的错误认知,为民营经济在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领域的参与扫清了制度障碍。
(全文完)
(来源:“省会不动产”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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