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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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梁仕成谈市监
【咨询】:
在殡葬用品管理工作中,由于民政部门执法人员较少,在我们这里此项工作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请问,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吗?
【参考意见】:
一、先看《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再看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会同”的解释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 明确规定:“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会同”的解释,显然,作为执法“参与者”的市场监管部门是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民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参与开展执法活动,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民政部门在前(上)、市场监管部门在后(下)的顺序共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文号应当使用民政部门的文号。
其实,严格来说,即便作为执法“牵头者”的民政部门,也是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的。只有在《殡葬管理条例》作出类似于“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样的表述时,民政部门才可以单独成为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中是有这样的表述的,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该条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既可以单独执法,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执法(但是公安机关不能依据该条规定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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