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12-02 人浏览
特别提示:本站所标注价格及相关信息来源于网络采集,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墓园前台咨询为准。
黑龙江省殡仪服务站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殡仪服务站管理,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彰显殡葬行业的公益属性,切实保障民生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规范、优质的殡仪服务,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仪服务站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行绿色惠民殡葬,倡导移风易俗,促进殡仪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殡仪服务站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殡仪服务站,是指提供除遗体火化以外的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告别、防腐、整容等殡仪服务的殡葬设施。
第五条 殡仪服务站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规章及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服务站的监督管理和规划审批工作。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结合现有殡仪馆承载能力和分布状况,统筹全省殡仪服务站规划、标准制定、市(地) 跨区域协调工作;市(地)、县(市、区)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服务站的审批、日常监管和服务质量评估工作。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统筹考虑全省行政区域内群众治丧需求,结合全省人口分布、交通条件及现有殡葬设施布局,按需提出殡仪服务站的数量、布局规划,殡仪服务站建设用地需求按程序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服务范围覆盖本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服务范围跨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共同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第八条 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和建设规划方案;
(三)有关部门关于规划、用地、环评等方面的审查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申请主体资金信用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利用现有场地申请设置殡仪服务站的,还应当提交现有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利用自建房设置殡仪服务站的,在办理相关营业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九条 殡仪服务站命名应采用“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可选)+殡仪服务站”格式,字号应当简洁庄重,体现人文关怀, 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商业营销或易引发争议的词汇(如“天堂”、“至尊”、“总站”等)。
第十条 殡仪服务站的举办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范围内开展殡仪服务。
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站的面积、用途、权属等事项变更及殡仪服务站关停,应当经审批的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功能区域设置及环境优化:
(一)应当按照便民、文明、环保原则合理布局,按功能科学适度分离设置分区,包括业务办理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 家属休息区、后勤管理区等区域;
(二)合理配备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基本服务需求。主要功能区域标识清晰完整,场所物品设施整洁有序,环境安静优雅;
(三)各功能区域划分应当符合殡仪服务站建设要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值,加强室内空气污染治理,配齐配全消毒和空气净化设施,加强污水治理,确保污水经消毒灭菌达标后依规排放。
第十三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制度,科学制定服务规范,完善标准化流程建设,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原则,与丧事承办人签订服务合同,工作人员按合同内容提供服务,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与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进行规范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和工作程序,明确每个岗位服务流程与工作职责。按照服务项目分类开展基本殡仪服务,兼顾个性化殡仪服务;
(二)定期组织相关技能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三)殡仪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在根据服务合同提供殡仪服务时,恪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文明规范服务,不得误导、强迫消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财物,不得向他人出售或非法提供逝者及遗属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使用遗体专用运输车辆,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卫生技术处理。
接运传染病死亡遗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加强消毒和卫生防护,配备有针对性的消杀用品和防护用具,鼓励 配备遗体消杀设施设备,加强直接接触遗体职工的专业防护。
第十六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全面应用全省统一的殡葬信息系统,每日填报逝者信息及相关服务数据,强化遗体信息登记管理。殡仪服务站应与殡仪馆建立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逐步完善“接运—存放—转运—火化”闭环管理系统。健全电子工作台账,确保信息可溯源。
第十七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地)有关收费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不得收取未公示费用,结算票据需注明服务项目明细及价格。
第十八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制度,内容包括批准建设文件、经营主体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人、省 12345 政务系统殡葬服务专线和监督电话等, 自觉接受监督。
殡仪服务站公示牌或公示栏应确保字迹清晰、易于查看。公示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遗体交接、业务流程、 设备用品、财务、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服务档案并妥善保存,推动实现纸质档案影像化、电子化保存管理,切实维护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不得组织开展迷信低俗活动,对丧属在殡仪服务站内开展迷信低俗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控和舆情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并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及时更新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环保达标。要保证供暖、供水管道每年入冬前进行防冻检查,采取保温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检查内容包括殡仪服务站的建设审批、运营管理、服务提供、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作出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变更服务范围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二)服务收费、服务安全、服务标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群众关于殡仪服务站的意见和投诉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省行政服务区域内未直接冠以“殡仪服务站” 名称,但提供殡仪服务站服务项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后,各市(地) 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黑龙江省政府网
(完,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注:本网站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相关诉求,请联系 4001133231
网站备案号:陕ICP备2023019003号 殡葬信息网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CopyRight (C)2015- 2020JiuYiYongSheng Technology All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