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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殡葬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5-02-10   浏览量:人次


1.问:什么是殡葬改革?为什么要改革土葬?

答: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在殡葬领域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其涵义是指对旧的丧葬制度进行改革,即对落后的遗体处理方式和对死者哀悼形式中的铺张浪费、不文明祭扫等旧丧葬习俗加以革除,树立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殡葬新风尚。

土葬,在我国有千百年的历史,它曾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但是,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后,实行土葬,具有许多弊端,一是占用大量土地。二是消耗大量木材。三是散埋乱葬。四是盲目攀比。改革土葬,就是推行火化,骨灰安葬公墓化,实行耕地无坟化,倡导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用骨灰盒代替木材作棺椁,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条件具备的土葬区要逐步推行火化。

2.问:土葬改革区的农村居民死亡后,遗体应如何处理?

答:土葬改革区的农村居民死亡后,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3.问: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交通安全、市容、环保、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4.问:火葬区丧葬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大致流程为:第一步,取得死亡证明: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第二步,联系火化: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进行各项登记后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遗体火化后领取骨灰及火化证明。第三步,骨灰安放: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此后,家属持此证明进行祭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医院将遗体运出进行土葬。(不同地区因实际情况不同可能存在差别)

5.问:火化遗体家属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正常死亡的,家属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此外包括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与逝者有效的关系证明等。(不同地区因实际情况不同可能存在差别)

6.问:在火葬区去世的人员遗体是否可以运往外地?

答: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7.问:国内异地去世的人员遗体运输如何办理?

答:根据有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批准并出具证明;(2)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3)必须由殡仪馆专用车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同地区因实际情况不同可能存在差别)

8.问:火葬区党员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如何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答: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家属凭火化证明,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9.问:有哪些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应予尊重?

答:《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明确:

(1)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

(2)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3)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10.问:逝者家属能自带骨灰盒吗?

答:逝者家属可自带骨灰盒,也可在殡仪馆购买。

11.问:什么是非法公墓?

答: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农村设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均为非法公墓。

12.问:公墓墓穴的建设标准是什么?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13.问:目前我区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我区主要有花坛葬、海葬、树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自治区民政厅每年在清明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前后统一组织公益花坛葬、海葬等缅怀活动,逐步确定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和平乐县等12个市县为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全区公益花坛葬、海葬不收取费用,并给予一定的奖补。

14.问:我区生态安葬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一)广西民政厅统一组织公益花坛葬、海葬活动。(二)1.每年清明节前后举办一次公益花坛葬活动,地点有: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市及平乐县等12个市、县。2.每年重阳节前后举办一次公益海葬活动,地点:北海市。

15.问:我区统一的生态安葬活动如何报名?

答:可在当地民政部门预约报名并办理相关手续,详情咨询民政厅电话:0771-3306972。

16.问:我区生态安葬活动有哪些?

答:生态安葬是指将逝者骨灰进行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地葬等不保留骨灰的节地安葬方式。

17.问:我区统一的生态安葬活动如何收费?

答:凡自愿参加我区统一组织的生态安葬活动者,均可免费参加活动,并给予参加活动的广西籍或在广西区内死亡并在区内殡仪馆火化的非广西区内户籍逝者之亲属补助资金500-800元。

 

 

(全文完)
(来源:广西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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