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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服务:审计视角下的独特洞察

发布时间:2023-11-04   浏览量:人次


殡葬管理服务是千家万户关心关注的民生大事,涉及百姓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笔者参与殡葬管理服务审计调查,通过对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公墓建设程序、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等方面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发现基层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促进惠民殡葬政策落地见效,切实解决民生痛点,笔者结合审计发现的殡葬管理服务中的主要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当前殡葬管理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改革政策未落实到位。民政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改革,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要分离。从审计调查情况看,一些地区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改革未到位,主要表现在殡仪馆负责人由殡葬管理所人员兼任、殡仪馆与殡葬管理所财务未分开核算、殡葬管理所插手殡仪馆采购及价款结算等经营活动。

(二)丧葬用品加价过高且殡仪服务收费不合理。一方面,丧葬用品销售加价过高。根据相关规定,殡仪馆综合销售利润率不得超过10%。从审计调查情况看,殡仪馆丧葬用品销售加价率超过10%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丧葬用品如火化垫、骨灰保护剂、骨灰盒等销售加价率甚至超过100%。另一方面,部分殡仪服务收费不合理。殡葬服务收费目前实行属地管理,各省(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收费管理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收费项目繁多、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捆绑强制收费等问题,增加逝者家属负担。

(三)公墓建设程序不合规且价格虚高。一是公益性公墓未批先建。建设公益性公墓,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再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在实际执行中公益性公墓建设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问题较为突出。二是墓穴建设超面积。按规定,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平方米,审计发现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墓穴建设超面积问题在一些地方较为普遍。三是经营性公墓价格虚高。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首先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审计发现,经营性公墓中售价较低的定型墓偏少,建设豪华、售价较高的艺术墓较多,客观上抬高了墓穴价格。

(四)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和节地生态葬推进缓慢。一是公益性公墓覆盖率偏低。《“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了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审计发现各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数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难以满足火葬区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安葬需求,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甚至还是空白。二是节地生态葬推进缓慢。大部分地区骨灰安葬还是以传统的墓穴安葬为主,各地节地生态葬的比例一般都低于10%,少数经济较为落后地区节地生态葬甚至还未开始推行,节地生态葬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任务远未完成。

 

殡葬管理服务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执法监管力度不够。一方面,由于部分殡葬管理机构自身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足,甚至出现仅有的执法人员被抽调到上级部门或殡葬服务机构工作,导致监管缺失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殡葬服务的特殊性,人们不想也不愿去触及,因此未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发改、市场监督、自然资源与规划、公安、生态环保、审计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导致监管乏力。

(二)成本控制力度不够。一方面,人员冗余增加成本。有的地区公墓管理所将墓区保洁、绿化养护、安保等物业服务工作进行外包,管理所工作人员仅负责墓区管理、墓穴验收、选墓收费等工作,但实有工作人员数量却远远超过了工作量的需要,人员开支最终转嫁到墓价之上。另一方面,除少数是直接经营外,利益驱动抬高成本。现在的殡仪馆多数是承包经营,为了上交承包费用和赚取利润,将成本转嫁到殡仪服务费用中。

(三)财政投入不足。根据相关规定,殡葬事业单位的新建、搬迁和维修费用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由于各级财政资金总体投入不足,导致殡葬设施设备更新缺乏资金保障。此外,全国大多数殡仪馆和公墓管理所为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支出、公用支出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一定程度上提高,变相增加了群众负担。

 

解决殡葬管理服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推进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将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殡葬管理机构应回归执法监督主责,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编办、财政及民政部门要组织对殡葬服务、公墓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核定,严格按照工作量核定用工额度,减少人员冗余,降低人员成本。

(二)严格执法监督。由各地纪委监委牵头,公安、民政、发改、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组建综合执法专班,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建立统一协调的联合执法查处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经营公益性公墓、违规收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公墓未批先建等问题,规范殡葬管理服务行为。

(三)加强成本管控。严格规范殡葬服务领域价格收费标准,发改部门要将大众普遍接受的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的价格纳入价格管控范围,推行政府指导价,突出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严格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减轻群众丧葬支出负担。严格规范墓穴价格管理,严格落实定型墓占比要求,加大定型墓建设数量,建议墓穴价格采取直接建造成本加合理的墓园建设、维护管理等间接成本的定价政策,由发改部门进行成本监审,规范定型墓定价,提高墓穴建设质量,满足大众需求。

(四)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殡葬事业单位的新建、搬迁、维修费用以及在编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建立节地生态葬财政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形成绿色惠民殡葬新风尚。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和殡葬惠民政策,推进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殡葬经营管理单位要用好财政等支持政策,切实完善殡葬服务功能,降低服务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到惠民、便民。

(五)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自然资源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科学规划,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突出公益性要求,科学编制覆盖全域的城乡公墓布点规划,统筹推进公墓、骨灰堂建设,补齐公益性殡葬设施配套不足的短板,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激励机制,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比例,不断完善殡葬服务功能。

 

(来源:荆门市审计局,作者:马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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