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3 浏览量:人次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民规〔2022〕8 号
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为了规范对殡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就《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具体裁量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小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1倍的罚款。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2倍的罚款。
(4)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3倍的罚款。
(四)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未产生社会影响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恶劣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五)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一个月,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2)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一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三个月以上,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三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三个月以上,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产生社会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每具遗体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每具遗体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5穴(格)以下,或者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6穴(格)以上、20穴(格)及以下,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21穴(格)以上、50穴(格)以下,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51穴(格)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同时存在穴(格)数量和社会影响两档违法情形的,适用较重的处罚基准。
(八)墓穴间通道宽度低于零点六米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墓穴间通道宽度大于等于零点五米、低于零点六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墓穴间通道宽度大于等于零点四米、低于零点五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墓穴间通道宽度低于零点四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九)代办非法经营公墓单位的公墓业务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十)在公益性埋葬地内建墓(坟)树碑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非初次)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十一)墓穴购买者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二)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十三)未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收据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所涉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所涉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七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十四)将经营性公墓的维护费挪作他用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追回,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追回维护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追回维护费的,责令限期追回,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追回,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对殡葬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充分调查取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裁量基准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三、本裁量基准所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本裁量基准所列的殡葬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裁量基准对上述殡葬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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