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高先生为健在的母亲挑选了一块中意的
墓地。12年后,母亲去世准备安葬时,
墓地管理方却不愿意提供
墓地,双方因此闹上法院。
2007年,高先生向昆明市某
公墓管理所购买了一处
墓地,
公墓管理所向高先生出具
公墓预约墓位登记表,载明墓位总价15600元,交款金额1000元,使用时间“人健在”。当天,高先生向
公墓管理所交付了1000元预约款,14600元尾款于下葬时补交。
2019年,高先生的母亲赵某某因病去世,当他准备安葬母亲时,却被通知需要补交近9万元,否则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高先生将该
公墓管理所告上法庭。
公墓管理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民政部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
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
殡葬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民政部的规定,
公墓不得预售、传销或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赵某某当时健在,预售“活人墓”是一种投资炒卖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买卖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因此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高先生与被告某
公墓管理所形成
公墓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交付1000元预约款的合同义务,要求被告将墓位按15600元的合同价款继续向原告履行合同,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支持理由主要为,首先,涉案墓位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次,由于交易标的
公墓具有特殊性,即用于高先生安葬逝者使用,履行合同的权利期间不确定,高先生有随时要求某
公墓管理所履行合同的权利,某
公墓管理所应当按照约定的墓位总价15600元继续履行合同。此外,某
公墓管理所主张,与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为高先生,涉案墓位只能由高先生或其配偶使用,其母亲不能使用。对此,法院认为,
公墓预约墓位登记表并未明确涉案墓位只能由高先生或其配偶使用,高先生将购买的墓位给已故母亲使用,并未违反双方约定或违反公序良俗。
一审后,某
公墓管理所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五华区法院法官张薰文对购买墓位时经常出现的问题作了解答。
Q:很多子女都会提前为家中老人购买
墓地,但多年后实际使用时,如案例一样,被告知需要补差价,
公墓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A:这需要根据购买
墓地时签订的合同进行认定。如果在购买
墓地时,已经对购买合同总价款进行了约定,在实际使用时,因为
墓地价格上涨要求另行补差价,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仅约定了支付定金或者部分价款,在实际使用时再另行确定具体购买
墓地的总价款,就有可能出现实际使用时要求补交价款的情况。因此,购买
墓地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对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以书面方式写入合同,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Q:购买“期墓”或“炒墓”是否有法律风险?
A:所谓“期墓”,是指人还健在就为自己准备好
墓地或者提前购买
墓地。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殡葬改革促进
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
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如违反相关规定,民政部门会对
公墓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公墓经营单位可能被吊销相关许可。根据前述规定,一旦违法销售墓穴的
公墓经营单位被查处,很可能导致购买人与
公墓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A:首先,城市居民无权购买农村公益性
墓地。农村公益性
墓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属于农村户籍的人擅自非法购买,会导致合同无效,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其次,购买
墓地时需选择合法正规
公墓。购买者在购买前要做好充足功课,注意审查
公墓经营者的
公墓建设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等。此外,购买
墓地的费用里,一般会包含
墓地使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等,因此购买者签订合同时,最好对上述费用有清晰明了的约定,以避免产生纠纷。
新闻延展
高龄老人和重大疾病患者可提前1年购买
2005年民政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
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就已明确规定,禁止炒卖墓穴、骨灰格位,《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殡葬管理条例》等也明确禁止修建“活人墓”。那么,昆明是否还可以提前购买
公墓?
昆明龙凤
公墓工作人员介绍,龙凤
公墓已禁止子女提前为老人购买
墓地,除非老人已达到高龄或有重大疾病。“我们的墓位根据具体需求而定,价格从6000—90000元不等,交了定金只可预留1年。”
观音山
公墓的工作人员表示,
墓地只对高龄老人和重大疾病患者出售,家属可提前1年购买。“我们早已禁止提前购买
墓地的行为,如需为老人购买,需提供老人的身份证,且购买后需一次性付清款项。”
记者查询发现,《昆明市
殡葬管理条例》也对售卖“活人墓”“炒墓”等行为做了明确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昆明市
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禁止在
公墓外修建活人墓。”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
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民政局
殡葬管理处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市民家中有高龄老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的亲属,可以提前购买
墓地,对提前购买的时间未明确规定。“但国家明令禁止修建活人墓、炒作、转卖
墓地行为。市民如要购买
墓地,要到正规
公墓购买,切忌通过私人购买或转让。”张先生说,接下来,国家将出台更加规范的
殡葬管理规定,对
公墓的
殡葬管理也将更为具体,处罚标准也更为明确。
【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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