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重大工程,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理应纳入法治轨道。然而
殡葬市场法治化程度较低,行业垄断暴利现象严重,
殡葬产品价格虚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参与
殡葬改革的积极性,阻碍了
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行。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在
殡葬改革过程中完全将公众视为管制对象,忽视社会公众的主体性地位,导致各种失序现象的出现。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
殡葬改革政策或执法依据明显不合时宜或与法治相悖。
殡葬改革政策与公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政府理应拓宽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渠道、建立公众意见汲取机制,然而不少地方政府在处理确立火化率、划分火葬区与土葬区、规划建设
殡葬设施、规定棺木收缴补偿标准等极为敏感的问题上,几乎未能通过民主程序协调与缓和多元利益的内在冲突,往往是基于政府的单方意志。
此外,受制于政绩考核压力,各级政府官员在实施
殡葬改革过程中往往会层层加码,制定比上级预期目标更高的政策目标,上级政府随之调整改革目标,又对下级政府带来了更大的执行压力。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诸如“对违法土葬者,将强制拆棺,起尸火化”、“违反规定的,将拆除坟墓,强行火化”等规定,导致
殡葬改革深陷合法性危机。
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在实施
殡葬改革中采用的执法方式与法治精神相悖。在旧有的
殡葬观念尚未完全得以改变的情形下,部分地方政府甚至不惜采用野蛮暴力的执法方式强行推进改革,诸如强制收缴与捣毁棺木、强行平坟、撬开已下葬的棺木抬出尸体火化等侵犯财产权、人格权的事件近年来轮番上演。
为保证社会公众“死有所葬”,尽管中央有关部门提出“要坚持基本
殡葬服务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但
殡葬行业维持垄断暴利的状况迄今尚未得到实质性改变。
首先,
殡葬选择性服务价格高昂。根据《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殡葬服务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延伸服务收费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所谓
殡葬选择性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对于这部分服务费用,不同地方采取的管理方式并不完全一致。
例如广东省、黑龙江省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合肥市则把选择性服务再细分为延伸服务与特需服务,并分别适用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然而,在基本服务费利润较低甚至需要政府补贴的情形下,将骨灰盒、灵堂出租等选择性产品或服务以高额价格予以销售已成普遍现象。
在部分欠发达地区,一些公办
殡葬服务机构垄断了遗体接运、遗体整容、高价骨灰盒、吊唁设备租用等选择性服务,或者捆绑销售高价“一条龙”的
殡葬服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
殡葬市场被黑恶势力控制的乱象,其通过垄断肆意提高
殡葬用品销售价格,十年间攫取利润过亿元,一个骨灰盒最高加价105倍。
其次,经营性
公墓使用费持续攀升。我国的
公墓分为经营性
公墓与公益性
公墓,但公益性
公墓覆盖范围有限,仅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经营性
公墓则主要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有偿服务。
在火葬适用区域不断扩大、国家环境管制趋严、土地资源趋紧、
公墓建设与使用严格管制以及价格实行非完全市场调节的背景下,经营性
公墓的价格不断攀升,加之
殡葬市场中的“活人墓”、“华墓”等需求,导致个别
墓地单价甚至高过商品房价格,出现所谓“天价墓”,明显超出了普通公众的承受能力,同时也形成了行业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