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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在问:市场监管部门能否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 2021-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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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用品管理工作中,由于民政部门执法人员较少,不少地方此项工作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吗?
 
参考意见:
 
一、先来看《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大家注意上面的“会同”二字,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再看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会同”的解释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 明确规定:“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
 
所以,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会同”的解释,显然,作为执法“参与者”的市场监管部门是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民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参与开展执法活动,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民政部门在前(上)、市场监管部门在后(下)的顺序共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文号应当使用民政部门的文号。
 
其实,严格来说,即便作为执法“牵头者”的民政部门,也是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的。只有在《殡葬管理条例》作出类似于“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样的表述时,民政部门才可以单独成为执法主体。
 
另外,殡葬服务纠纷问题投诉也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而是民政部门,因为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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