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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公益性公墓最新规定:独立墓穴不超过0.5㎡,合葬不超过0.8㎡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 2021-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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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8日福建省民政厅官方网站发布《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2个文件的通知。
 
        《通知》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超过0.5m2,合葬不超过0.8m2,墓碑高度不大于0.8m,宽度不大于0.6m,墓与墓之间间距不小于0.3m......
 
以下为2个通知原文: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
 
        为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服务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精神及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本辖区农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置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坚持公益属性,突出社会效益,不得对本辖区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或格位。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仅接收安置新死亡人员或项目迁移的骨灰。本辖区逝者家属须凭火化、坟墓迁移等有效证明,将逝者骨灰安置于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健在者预定墓位(格位),其他散埋乱葬的骨灰鼓励迁移至骨灰楼堂安置。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农村公益性公墓如需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迁址重建的,须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报设区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设置骨灰安置区、办公区、停车区等。骨灰安置区包括墓葬区、格位安放区、生态葬区和祭祀区,总占地面积不少于公墓总面积的60%。骨灰安置区建设要和谐、简约。墓葬区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 m2,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m2,地面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墓碑高度不大于0.8m,宽度不大于0.6m,墓与墓之间间距不小于0.3m,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属设施,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格位安放区可建成楼、堂、塔、廊、壁、室等;鼓励采取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并为生态葬法的逝者统一刻碑纪念。合理规划、规范设置祭祀区,保障祭祀活动肃穆、节俭。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禁止修建宗族墓,禁止安葬遗体,禁止骨灰装棺入葬,禁止在指定区域以外场地焚烧花圈、香烛、冥纸、纸钱、纸扎等祭扫物品及燃放鞭炮。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内应积极推行移风易俗,倡导献花、鞠躬、行注目礼、网上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按公益性原则,提倡对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农村居民免费安置骨灰。县乡财力困难的,可根据建设成本适当收费,收费项目包括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收费标准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村级公益性公墓可结合实际并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取的费用要实行专户管理和公示制度,护墓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专项用于公墓建设、绿化、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护墓管理费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墓位,必须按标准续缴护墓管理费。
 
        第八条 进入公墓安葬骨灰,必须先办理相关手续,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管理,墓穴不宜选号,按规定的起始墓穴开始安葬,由上至下,从左到右的顺序进行安葬。墓主要求迁移逝者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去向证明及书面申请,并由墓主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墓主迁移骨灰后,即放弃墓位(格位)的使用权。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办理安置程序:本辖区内居民去世后,其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逝者火化证到农村公益性公墓办理安置手续,按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价格缴纳相关费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穴位(格位)安置手续,具体包括:认真核对经办人的姓名、性别、与逝者关系、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逝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生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核对无误后,安排安放墓位(格位),并将信息完整登记,签订安置协议,发放骨灰安置证。家属只拥有使用权,期满后如不续办手续的,公墓将取消其安置资格。辖区特困对象实行格位安置、生态安葬的免除有关费用。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墓位(格位)档案登记制度,并结合实际,完善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墓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墓区秩序,对墓位(格位)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优美、肃穆和墓位(格位)设施完好、整洁、安全,并将公墓管护人员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做好安全防火管理,有条件的可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内存容量至少保留30天视频资料),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遇有集中祭扫时节,要组织协调有关人员,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错时祭扫,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立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管理规范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不合格、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
 
        为加强乡村公益性骨灰堂的服务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有关精神和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辖区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的殡葬公共设施。
 
        第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域内骨灰楼堂的业务指导,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监督,乡(镇)、村(居)依照建设主体负责骨灰楼堂的日常管理。县级殡仪馆要做好馆内临时存放骨灰的保管工作,并协助配合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做好骨灰核对交接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或者村(居)应结合当地实际,为骨灰楼堂选配热爱殡葬事业、身体健康、有责任心、管理能力强的负责人,并配备具有应用信息化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应建立健全各类服务管理制度,遵守相关的行业规定。存放骨灰,须使用“骨灰安放证”,签订骨灰安放协议。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应积极推行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简约祭扫方式。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祭奠和停车场所,配置焚烧炉、鞭炮燃放点等,合理设置道路指示牌、警示牌、宣传牌、告示牌等,做好绿化管护和日常卫生保洁,营造文明殡葬良好氛围。
 
        第七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的骨灰存放架(柜)应采用防火材料,定期进行卫生保洁,消毒及灭虫,保持通风、整洁、明亮、肃穆。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的骨灰存放依据逝者火化时间按格位编号顺序安放,禁止挑选格位。骨灰安放格位禁止摆放贵重物品及易腐祭品,禁止携带明火、冥纸等祭祀用品进入骨灰安放室。
 
        第九条 对坟墓拆迁及散坟整治的遗骨,须经火化处理形成骨灰才可进入楼堂安放。
 
        第十条 骨灰安放寄存应体现公益性质,提倡对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农村居民免费。乡村财力困难的,可根据建设成本按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须在墙上显著位置张贴公布。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具体包括经办人的姓名、性别、与逝者关系、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逝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生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核对无误后,按规定顺序予以安排骨灰盒安放格位,并做好信息登记,与丧属签订安放协议,发放骨灰安置证。对期满不续办手续的,管理方可取消其存放资格。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要做好骨灰安放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人员须对骨灰安放相关信息或数据及时准确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好纸质档案,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确保文档资料安全。
 
        第十三条 需要办理骨灰转移的,凭《骨灰寄存证》和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移意见书进行办理;手续不完整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骨灰楼堂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遇清明节等集中祭扫时段,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错峰祭扫,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骨灰楼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南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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