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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殡葬公司因价格欺诈被罚50000元


发布者 :cjt1188 发布时间 : 2025-0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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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别有天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行为:1、未明码标价: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对在售的骨灰盅等商品进行明码标价,以及在服务协议(《广州别有天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洽谈表》,下同)中对其提供的部分商品及服务以套餐形式“一口价”但未就具体项目标明价格。2、价格欺诈:在服务协议中混淆政府减免和殡仪馆服务收费项目,其中“殡仪馆行政收费”栏所列的部分项目超出《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我市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13号)“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项目。3、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在服务协议中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穿、脱衣服”等项目超出标准收取。当事人也没有规范财务做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并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广州别有天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17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579号自编9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殿义。经营范围包括丧葬用品服务(花圈、寿衣出售等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全文完)
(来源:信用广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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