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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效防控森林火灾,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即墨区全域实行野外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外禁火时间:全年全时段。
二、野外禁火区域:全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城区、村庄规划区、工矿企业和民事住房等以外的所有区域。
三、禁火区域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严禁进行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祭祀用火。
(三)严禁进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烧垃圾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严禁进行烧火取暖、野炊、烘烤食物、乱丢火种,严禁燃放空中移动火源、孔明灯等。
(五)严禁进行电焊、气焊和切割机等野外带火作业,严禁其他易引发火灾的作业行为。
(六)严禁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用火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其中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罚款。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五、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能提供确切证据(视频、图像等)指证违法违规用火人员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第一有效举报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六、举报电话:110,119,58551700,88513528,8853146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