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 2023-0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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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烟台市惠民殡葬资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确保惠民殡葬资金使用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不断提高惠民殡葬服务质量。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惠民殡葬资金管理办法
1.1 为规范烟台市惠民殡葬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惠民殡葬资金的保障,提高殡葬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惠民殡葬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惠民殡葬资金的管理。
1.3 惠民殡葬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
2.1 惠民殡葬资金中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所需资金由免费对象户籍地县级财政负担,市级对中心城区(芝罘区、莱山区)及财政困难区市给予定额补助。市级财政列支市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有条件的区市可设置县级奖补资金。
2.2 民政部门应根据《烟台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烟民〔2023〕14号),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确保惠民殡葬资金编制预算科学合理。
2.3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民政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惠民殡葬资金编制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2.4 惠民殡葬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若遇到标准调整或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不足部分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3.1 民政部门根据惠民殡葬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明确支出事项、绩效目标等,确保重点支出落实。
3.2 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按程序及时足额拨付惠民殡葬资金。
3.3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管理,在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各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制定本地区绩效目标,并按规定报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3.4 各区市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区市民政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各区市不得擅自处置分配多拨的补助资金。
3.5 各区市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4.1 惠民殡葬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明确责任人。
4.2 各区市民政部门应确保所有符合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去世人员享受已发生的全部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费用减免。
4.3 使用惠民殡葬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严格控制资金使用,使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共资金的有效利用。
4.4 惠民殡葬资金的具体用途应当明确,原则上应当用于殡葬服务的基本费用、殡仪用品和相关器具的购置、公办殡葬服务机构运营等方面。惠民殡葬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用途审批、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惠民殡葬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 监督审计
5.1 惠民殡葬资金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5.2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对惠民殡葬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关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和检查。
5.3 对于惠民殡葬资金的违规或者非法使用,民政部门应当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6.1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6.2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来源:烟台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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