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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殡葬改革大致经历的两个阶段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 2022-0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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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以空前未有的热情和魄力迅速地医治着中国百余年的战争创伤,并荡涤着几千年遗留下来的社会积弊,其中包括殡葬习俗的改革,发起了一场向旧传统的全面宣战。新中国的殡葬改革,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倡导阶段(1956〜1985年);法制阶段(1985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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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阶段

 

1956年至1985年是殡葬改革倡导阶段。


1956年4月27日,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会议休息期间,正坐在沙发上抽烟的毛泽东主席接过秘书送来的一份在全党倡导实行火葬的倡议书。其中写道:“实行火葬,不占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节省装殓和埋葬的费用……这是安置死者的一种最合理的办法……。因此,我们倡议,在少数人中,首先是在国家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己死了以后实行火葬……我们认为安葬死者的办法,应当尊重人们的自愿。在人民中推行火葬的办法,必须是逐步的;必须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则,不要有任何的勉强。中国的绝大多数人有土葬的长期习惯,在人们还愿意继续实行土葬的时候,国家是不能加以干涉的;对于现存的坟墓,也是不能粗暴处理的……”毛泽东等136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先后在倡议书上签了名。这次集体倡议掀开了我国以火葬为中心的殡葬改革的序幕。

 

1965年7月《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颁发,标志着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火葬的开始。

 

1981年12月18日至28日,民政部在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程子华部长在会上讲了话,张邦英副部长作了《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努力》的报告,杨静仁副总理到会讲话,李金德副部长作了总结发言。会议要求大家回去后,首先要把会议的精神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确定了今后的殡葬改革政策和方向,同时也为以后的殡葬改革的法制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1982年2月23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原报告就当前殡葬改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五点意见。其中:重申了1978年中共中央66号文件“要积极推行火葬,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在一个相当时期内,殡葬工作的方针,以及要根据不同民族的情况,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不能强求一律。对于有些少数民族,经过宣传教育,愿意进行改革,实行火葬的,亦应予以尊重和支持,对他们当中在丧葬上搞迷信活动的,也要进行教育,提倡自己起来进行改革”。

 

1983年6月4日,民政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共十九条,对加强各地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殡葬改革和广大群众办理丧事服务,提供了法规依据。

 

1983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请研究执行,以推动全国的殡葬改革。

 

1984年5月28日,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给各县、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侨办发出《关于华侨去世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同时指出: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要求内地安葬以及外籍华人要求回祖国安葬的,可参照通知文件精神办理。


1984年8月12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据你)《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同时指出:对盗掘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祖墓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按本通知规定的精神办理。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据)、民政厅(据)《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2——

法制阶段

 

1985年至今是法制管理阶段。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殡葬改革由倡导阶段初步进入法制阶段。随后,民政部制定了20多个关于殡葬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殡葬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进一步确定了殡葬改革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中的指导地位。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并于2012年11月加以修正。该条例确立的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其中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自此,在划定的实行火葬区,不分农村与城市、山区(半山区、丘陵、山岗薄地等)与平原地区,“一刀切”推行“火葬”制度被确立下来。

 

但这种不加区别地一律强制实行火葬(土葬区除外)是否科学?

 

殡葬是关于人的事业,殡葬法制要用于人、行于人、为了人。殡葬法制是否科学不能以理性的标准来断定,而应当以人本主义的眼光去看待,看它在制定及运行中是否关怀人、尊重人。法律要由人遵守和实施,那么在制定它时就要让人平等地参与和言说,从而达成共识。这是民主立法的要求,是人本主义思维方式在立法中的表现。

 

回顾我国殡葬改革的历史,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当初在倡议书上签字仅是个人意愿,并未有强加于人、强加社会的意思。倡议书上也明确讲到,“实行火葬,必须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则,不要有任何的勉强”。但政府部门却把领导人的个人选择当作示范和榜样,将领导人的个人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政策和法规的形式把火葬定位为科学的、正确的殡葬方式,“一刀切”地在全国实行。政府在制定和推行这一制度时是基于这样的思维定式:政府拥有理性,火葬是最科学的;民众是非理性的,民间实行的土葬习俗是落后的、愚昧的,因此颁行法规既改革殡葬又惠及百姓。正是这种想当然的闭门立法才导致农村殡葬改革如今的步履维艰。

 

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僵化的教条主义。“一刀切”地推行火葬因违背现代哲学的基本原理,对实践必然是有害的。丧葬习俗从社会人一产生,不论哪个民族,古今中外都是人们最看重的习俗之一,并由此形成了种种丧葬文化。比如,生活在海上的实行水葬,生活在高山地区的实行天葬,生活在林区的实行林葬,生活在城市的实行火葬,生活在农村的实行土葬。

 

因此,在殡葬改革推进60多年的今天,我们应当以审慎、科学的态度,对“城市和农村不加区别地一律强制实行火葬( 土葬区除外) ”的殡葬改革政策进行认真反思,以期更加科学地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殡葬制度。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落脚点是以人为本,殡葬管理工作面对的是人,而且是失去亲人的人。因此,农村殡葬改革的目标应该是让死者得到安息,让生者得到安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我国有五亿多农民,如何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情感、意愿,保证农民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有效的、合理的和符合民族传统的殡葬改革,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来源:殡葬服务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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