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 2022-0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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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殡葬事业发展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可及,群众受益。把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与完善殡葬服务供给相结合,优化殡葬资源配置,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二是坚持改革,移风易俗。把尊重生命、绿色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基本殡葬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在非基本殡葬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殡葬行业监管,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四是完善机制,综合治理。坚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组织有力、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基层群众自治、行业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作用,创新监管手段和治理方式,实现政府、社会、市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问:当前深化殡葬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明确提出深化殡葬改革主要目标:遏制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葬的问题,通过积极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不保留骨灰逐步被群众接受。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主要任务:一是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二是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三是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四是规范公墓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五是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六是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
问:公墓分为几种形式?安放对象有何要求?审批程序有何规定?
答: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主要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服务的公共设施,其对象为全体城市居民,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以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每个市、县、区至少要建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
审批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审批程序: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对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墓穴或骨灰存放设施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市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审批程序: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并发给筹办批准书,规划、国土部门方可办理墓地征用手续;公墓完成筹建并具备对外营销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逐级申报省民政厅进行验收且合格后,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凭此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问: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是如何划定的?
答: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火葬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凡火化区逝者遗体一律实行火化,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
问:对违反土葬规定如何处理?
答:根据2012年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问:什么是节地生态安葬?
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文件中提出,积极推广骨灰寄存、海(江)葬、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等生态葬法,使用可降解窗口或直接将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
问:公墓中安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民政部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绿化覆盖率。
问:墓位使用周期是多长?
答:《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要求,“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部分地区的公墓购买费用中就含有20年的管理费。
问:推进殡葬改革的措施有哪些?
答:(一)提升火化率和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率。(二)大力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三)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四)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转自:殡葬服务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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