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 2022-03-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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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对原《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2年3月1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委电子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邮箱:shoufeichu702@163.com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修订说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维护殡葬服务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国家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殡葬经营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含社会化殡葬经营单位)提供殡葬服务及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
第四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列入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全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各盟市和旗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辖区内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负责辖区内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服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结合补偿正常经营成本和事业发展要求核定基准价。
(一)遗体接运费。遗体接运费是指将遗体从委托人指定地点接运到遗体存放地点(或火化地点)的相关费用,包括抬尸和消毒费用等。
(二)遗体存放费。遗体存放费是指遗体在3日内冷藏遗体存放期间的相关费用,超过3日另行计算。
(三)遗体火化费。遗体火化费是指遗体在火化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四)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费是指骨灰寄存期间的相关费用,按3年保存期为一个缴费周期。
第七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确定为1500元/具。各地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情况,同时考虑丧葬户需求、承受能力、服务内容、质量、运输里程等因素核定单项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浮动,最高上浮10%,下浮不限。
第八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礼仪服务等。
第九条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
(一)普通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及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特殊遗体整容(或个性化整容)、遗体防腐及礼仪服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对殡葬经营单位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
等其他殡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得强制进行销售。
第十一条 公墓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乡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服务设施(包括墓穴、骨灰堂)。城乡公益性墓地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包括骨灰安葬墓穴、墙、花坛和骨灰楼、堂、廊、亭等)。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城乡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不得超过0.8㎡。
第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自主制定。
经营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
新建和已有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穴配建比例不应低于30%,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参照公益性公墓墓穴价格制定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 公墓维护管理费包括公墓管理单位对墓穴进行日常管护、安全和周边绿化等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核定最高限价。公墓维护管理费最长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合同期满可根据丧葬户需求,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维护管理费续租墓穴。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积极倡导和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及骨灰撒散、深埋多样化绿色节地生态安葬(放)方式;应当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将生态节地安葬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事业性收费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对经营性公墓价格,要加强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第十七条 殡葬基本服务对以下群体实行免费政策:
(一)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困难对象的范围(含户籍地以外人员),有条件地区可将减免对象扩大到辖区内所有居民,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第十八条 符合免费条件群体殡葬服务的免费项目包括:
(一)免费殡葬基本服务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遗体接运专用尸袋;
(3)3日内普通冷藏遗体存放费(无名尸除外,但存放期最多不超过60天);
(4)一般整容费(消毒化妆);
(5)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6)一次性普通纸棺(仅限经营此项业务的殡仪馆);
(7)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8)3年内骨灰寄存费。
(二)生态节地安葬
对骨灰安葬采取生态节地新式葬法,且属于“免费对象”范围的,在免除基本殡仪服务费的基础上,免除安葬费用。
第十九条 对12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保障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第二十一条 殡葬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后30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履行公示程序,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公示清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殡经营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在开展基本服务项目和保障质量的前提下,由丧葬户自主选择,不得以没有普通型基本服务为由,或以诱导、强制等手段变相向丧葬户提供其他服务内容收取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三条 殡葬服务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丧葬户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服务选项单》内容,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供丧葬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按丧葬户所选项目收费。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经营位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殡葬设施、用品名称、价格、租用期限等,不得收取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二十五条 殡葬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的非税票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租赁及殡葬用品销售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动惩戒,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黑名单信息按照规定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殡葬经营单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盟市、旗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民族习俗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必要性
2013年我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指导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推动殡葬改革的政策文件,自治区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对殡葬服务收费定价方式又进行了调整。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办法》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基本思路
坚持保基本,把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绿色发展方向,引导群众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树立殡葬新风尚。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进一步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方式。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全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各盟市和旗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辖区内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负责辖区内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二是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性质。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列入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管理。
三是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结合补偿正常经营成本和事业发展要求核定基准价。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普通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及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特殊遗体整容(或个性化整容)、遗体防腐、礼仪服务及其他殡葬用品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是强化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城乡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性公墓应当设置一定比例公益性墓穴和节地生态安葬区。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等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五是新增建立价格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要求各地加强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动惩戒,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黑名单信息按照规定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
转自:殡葬服务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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